本报太原3月19日讯(记者张剑雯)为加强我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3月17日,省医保局发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有效期两年。
《细则》要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护理院等机构,可以自愿向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条件主要包括: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等。各机构如需提供居家上门护理、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服务,还应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具备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业务用房的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以及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必要的基础硬件设施等条件。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等3方面进行长效管理。
《细则》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申请受理、综合审核、协议签订及履行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如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存在违约行为,要及时按照协议予以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还要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进行社会监督。
(责编:刘洋、刘_洋)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