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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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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作成该法律行为的原因不相分离,以其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即原因不存在,该法律行为不生效。如买卖合同。
2.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分离,不以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即该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为原因的缺乏而受影响。如处分行为(台湾地区“民法”的立场)、票据行为。
注意:无因行为并非指该法律行为无原因,而是指该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瑕疵的影响,切记望文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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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ufen kaoyan , With you all the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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