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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事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原标题:重要提示,事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以下是正文

各位考生:

红河州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笔试将于2022年5月21日进行,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5月21日上午:

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现将本次考试笔试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点设置情况

红河考区此次考点设置在蒙自、个旧、建水、金平、河口五个县市。

蒙自市考点为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红河州卫生护理学校、州民族师范学校(蒙自校区)、州财校、州农校、蒙自一小、蒙自二小、蒙自三小、银河小学、惠民小学、团结小学、二中、三中、五中、职业教育中心15所学校;个旧市考点为个旧一中、二中、三中、四中4所学校;建水县考点为建水六中、建民中学2所学校;金平县考点为金平县第一中学;河口县考点为河口县城区小学。

二、考点学校详细地址及地图指南

1、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具体地址: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小新寨水库旁

2、红河州卫生护理学校(见下图)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1号门进入直行50米右侧

3、红河州财经学校(见下图)

具体地址:蒙自市振兴路与复兴路交叉口红福苑小区西侧红河职业技术学院2号门

4、红河州民族师范学校蒙自校区(见下图)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1号门进入直行400米左侧

5、红河州农业学校(见下图)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1号门左侧

6、蒙自市第一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人民东路12号

7、蒙自市第二小学(原蒙自二小南湖校区)

具体地址:蒙自市桂林街33号

8、蒙自市第三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新村北路51号

9、蒙自市银河小学 (原蒙自二小银河校区)

具体地址:蒙自市启文路北段(兴盛路上州交通局旁)

10、蒙自市惠民小学(原蒙自二小惠民校区)具体地址:惠民路汽车城南段

11、蒙自市团结小学(原蒙自四小)具体地址:蒙自锦华路南段 (红寨)

12、蒙自市第二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南湖南路7号

13、蒙自市第三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锦华路与观澜路交叉路口

14、蒙自市第五中学(原红河州农业学校)

具体地址:蒙自市北京路与昭忠路交叉路口

15、蒙自市职业教育中心(原蒙自职中)

具体地址:蒙自市凤凰路南段延长线(蒙自一中对面)

16、个旧市第一高级中学

具体地址:个旧市新冠路138号

17、个旧市第二中学

具体地址:个旧市金湖东路177号

18、个旧市第三中学

具体地址:个旧市五一路75号

19、个旧市第四中学

具体地址:个旧市金湖东路11号

20、建水县第六中学

具体地址:建水县北山路5号

21、建水县建民中学

具体地址:建水县朝阳北路130号

22、金平县第一中学

具体地址:金平县学子路1号

23、河口县城区小学

具体地址:河口县滨河路22号

三、笔试有关要求

1、为缩短进入考点学校及考场时间,请考生在考试当天进入考点学校前将手机界面调整至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及行程卡三类信息合一的界面(图1),操作办法如下:1、点击微信小程序——2、点开“云南健康码”——3、健康码下方“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点击“今日未核验,点击进行短信核验”(图2)——4、输入手机验证码完成授权登录(图3)。

2、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报名时一致),开考前90分钟起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出具本人考前48小时内(以出具报告时间为准)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开考前60分钟起进入考场。第一科目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自备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规定文具、准考证、身份证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如未带包,手机等物品自行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填写本人姓名后用订书机封装)。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除自备的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及准考证、身份证外,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4、参加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综合应用能力科目考试的考生作答时可能需要直尺,请参加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考试的考生自带无计算、存储或通信功能的普通直尺以备使用。

5、试卷均有塑封,考生有权利和义务在监考人员拆封前查验试卷密封状况并签字。

6、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阅读试卷及答题卡上的要求,并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除规定填写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及准考证正反面上做任何标记。未按要求作答将会影响考试成绩。不得在规定开考时间前答题。

7、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严禁擅自使用、更换他人的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8、两个科目笔试连续进行。试卷为合订本,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所有发放的资料。

9、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交头接耳,严禁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严禁传递物品或信息。

10、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原坐静候。待监考人员发出离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毁试卷、答题卡。

11、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扰乱考场秩序。

特别提示:(1)本规则依据人社部第35号令制定,违反本规则将按35号令规定处理。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2)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鉴定,鉴定为答卷雷同的,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考生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3)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根据防疫工作要求,考试当天提前抵达考试地点,考点学校不提供停车位置,请妥善安排出行方式。(4)考生坐错座位且未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主动报告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5)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6)考生须遵守考点所在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最新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做好个人健康管理。(7)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出具本人考前48小时内(以出具报告时间为准)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黄码或红码,或没有按要求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学校。(8)疫情防控实行属地化管理,考生除知悉红河人才网2022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红河州2022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告》相关疫情防控事项外,还应严格遵守考点所在地指挥部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近期旅居地与考点所在地不一致的考生,进入考点应提前掌握并严格遵守考点所在地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35号令)摘录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特别提醒:考前48小时内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健康报备。

各位报考者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科学备考、顺利参考!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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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河考试网、美丽开远

编辑:李 阳

审核:李 青

投稿邮箱:mzrmt67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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