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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非学科(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行为规范及相关政策

原标题:细数非学科(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行为规范及相关政策

近年来,孩子在体育培训机构受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且存在发生事故责任区分难的问题。市场繁荣的背后是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教学资质鱼龙混杂,师资力量得不到保证,且行业缺乏统一标准。

据了解,目前体育培训市场上,非专业人士从事体育培训工作的问题较为突出。此前,体育培训主要集中在短期内教授孩子一项体育技能,对老师的资质和场地的要求,并没有统一标准。“很多业内人士吐槽,几个退役运动员或者体校毕业生,攒个班,弄块场地就能开课,有些之前从事的行业甚至完全跟体育教学项目不搭边,花里胡哨的从业证书,听着唬人,实际上毫无含金量。”

当前体育培训行业,众多教练员其实并不具备具有行业公信力的职业认证证书,多数体校学生摇身一变成为了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的权威教练员、曾经只是练过体育的人进入社会就冠以“经验丰富”的头衔……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整个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监管未能落实到位。或许上述从业人员具备着相关理论知识,但懂得知识与懂得教授知识是存在于两个维度的,“自己懂但是教不明白”的现象在各个行业中屡有发生,体育培训作为正处在高速发展状态的主流行业,必须尽早重视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与一般学科教育相比,体育培训现阶段课程研发力度薄弱,并没有系统的课程体系,行业内各行其是,不乏赚快钱的充斥其中。虽然短时间内可以提高孩子的运动技能和成绩,但从长远来看,对孩子身体以及运动乐趣的维持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3月9日,中消协发布《2021年校外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认为,自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陆续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并开展市场整顿行动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总体上得到了明显提升。

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配套滞后、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疫情和行业政策冲击以及消费者缺乏理性消费意识等,校外教育培训领域消费侵权多发、消费维权困难等现象仍然存在。

《报告》指出,当前校外教育培训行业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合同纠纷多。培训机构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存在诸多对消费者不公平条款。部分培训机构利用消费者合同意识淡薄,甚至不与消费者签订正式合同,或者销售人员代替消费者签订合同。

二是售后问题难解决。售后服务渠道不畅通,有些培训机构特别是线上培训机构不重视售后服务,在消费者付费后“失联”;部分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关门跑路、拒绝或拖延退费、设置苛刻退费条件等;部分非学科类机构假借“双减”政策,关门停业,拒不退款。

三是虚假宣传手段多。虚构学员培训案例、师资力量和培训效果,编造消费者评价数据;夸大培训机构实力,实际教学质量与体验课、试听课质量相去甚远;部分培训机构为售卖课程,刻意隐瞒部分职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限制,诱导消费者缴费,甚至消费者提出质疑后,承诺可以帮其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

四是预付式消费风险大。一些培训机构以折扣优惠诱导收取大量预付费,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倒闭、跑路后预付费用难以追讨;部分培训机构为规避“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费用”的规定,采取买3个月赠3个月课程、分班次付款等方式,变相提高单次课程和总的培训费用;有的预付费用时被诱导办理“消费贷”,机构关门后无法上课却仍需按期还贷。

《报告》认为,当前校外培训作为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补充,仍有强大消费需求,随着相关政策逐步落地,行业调整伴生的消费风险还会陆续释放,强化校外教育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要引起高度重视。

体育培训市场的种种隐忧,推动了对其规范管理的势在必行,繁荣之下,大棒随之来临。

2021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提出要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监管,加快建立和完善制度标准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其中对场地、设施、课程、从业人员资质、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解决从业人员参差不齐的问题,在从业人员要求方面,《规范》明确指出,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强调,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

不过,体育课外培训门槛的提高,意味着教培机构转型体育培训行业难度的增加,对投资者而言,依靠资本挣体育培训快钱的时代或许尚未开始就已经落幕,想吃体育培训的饭,必须有真功夫。

而业内对强监管政策的出台也持欢迎态度,认为其推动了体培市场的良性有序健康发展,本质上是对脚踏实地做体育培训从业者的一种保护。

除了师资问题外,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的其他岗位也应设置相应职业认证或考核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巩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6月底前开展一次“回头看”工作,主要抓“七看”,其中“第五看”着重关注材料与人员规范问题,督查各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培训材料内容不合规、从业人员不符合资质等现象,重点核查前期专项排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对于体育培训行业而言,众多不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以及不符资质的从业人员一直是阻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通知》所述的工作相继展开后,上述问题将得到极大缓解,促进体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从国家建设体育强国的大战略,到体育成绩纳入中考实打实的政策,加之冬奥会的成功举办,体育教育,正在收获越来越多的关注。当前,少儿体育培训整体市场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为绝对主导, 其市场潜在用户基数大,据预估,到 2023 年,我国少儿体育培训市场规模将超过 1300 亿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体育运动类培训相关企业共有72.2万余家。2021年间,新增体育运动类培训相关企业为33万余家,下半年新增超13.8万余家相关企业。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7月,月注册量达到该年下半年最高值,之后呈现出下降趋势。

从地域分布上来看,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贵州省、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和浙江省。其中,位居第一的贵州省现存22万余家体育类培训相关企业,占比达30.73%。

体育培训行业之所以一度“抢手”,离不开国家层面出台的配套政策。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各地也纷纷出台“双减”落地政策。“双减”政策落地,让课外学科类培训机构逐渐消失,属于非学科的体育类培训迅速升温,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数量也呈现爆发式增长。

2021 年 8 月,国务院又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提出 8 个方面任务,包括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促进重点人群健身活动开展、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民健身融合发展、营造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等。这一政策文件再次直接带动了中国体育产业新一轮的增长。

2021年9月6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非学科类人员(体育类)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将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培训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定期发布白名单、黑名单,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将迎来规范发展。

2021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明确提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至少持有一个证书。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可组织学校体育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2022年1月,体育总局青少司编制完成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基本要求》行业标准,其中在执教人员资质中明确了:执教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工作。

2022年2月9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重点负责对无证经营、违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规定、违规举办竞赛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管执法,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2022年3月3日,教育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公告》提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022年3月23日,中办国办联合发文《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让每个青少年较好掌握1项以上运动技能,培育运动项目人口。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鼓励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每天开设1节体育课。支持体校、体育俱乐部进入学校、青少年宫开设公益性课后体育兴趣班。支持学校、青少年宫和社会力量合作创建公益性体育俱乐部。

除了国家层面的各种相关政策法规文件陆续发布,各省市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从资金、场地、资质等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

北京市公布《北京市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准入审查工作指南》

《指南》明确体育培训机构的收费监管、从业人员资质、培训场地、培训内容、线上培训等方面内容。《指南》明确,拟在北京市登记注册,以传授体育技能、提升运动能力为目的,面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事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服务的市场主体需进行准入审查。面向学龄前儿童(3-6岁)及普通高中生开展体育培训服务的市场主体参照执行。

新成立的机构需经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已成立的机构需要按照《北京市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开展自查完善,其中已成立的营利性体育培训机构要向向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审查申请,经同意后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变更。

同时,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预收费专用账户,按规定加强预收资金管理。

《指南》提到,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应配备运营管理人员、执教人员、教研及教管人员等,其中线下培训机构还应配备场地维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其中,专职体育执教、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且数量应满足培训需要。

具体要求上,从业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培训材料研发人员应具备项目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其他人员应具备岗位相关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此外还需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从事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的执教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高等教育学历或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学历,并持有以下至少1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一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或教练员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授权机构颁发的职业能力培训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并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

在培训场地方面,《指南》要求,线下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应自有或租赁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体育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体育场地和器材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指南》特别提到,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室内培训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培训场所。不得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开展体育培训活动。线下体育培训机构开展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开展培训教学的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

培训内容上,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健康第一”导向,抵制“应试体育”思维,以提高身体素质、增强体质健康、提升运动技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如使用教材,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其培训大纲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合法、合规的教材,语言、文字、字母、符号、引文、摘录、术语、译名、计量单位等准确规范,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国外教材。

《指南》提到,线上培训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备案或许可,并且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

同时,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信息储存功能。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线上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上海发布《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1.面向中小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可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教学,面向学龄前儿童(3~6岁)则需实施线下方式。

2.体育培训场所教学培训场地面积不得少于培训场所使用面积的2/3。

3.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经验。

4.每次培训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

5.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执教、教研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6.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

江苏发布《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办法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流程,培训机构需申请《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举办条件后颁发许可证,培训机构持证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此外,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需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办法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熟悉体育项目特点和不同年龄段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掌握本项目青少年训练的内容、方法和手段,能够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编制的《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大纲》,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兼职。

办法强调,培训机构在指定银行开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预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鼓励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办法还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在同一培训时段内,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并鼓励为教练员和参加培训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山东发布《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体育类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单次收费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

体育类培训机构征求意见稿要求坚持公益属性,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的个人,应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体育类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场地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体育类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中关于幼儿园儿童用房的有关要求。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员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体育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要按照培训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执教人员应持有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等证书中的至少一种。

一个固定场所只能设立一个校外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非营利性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体育类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需要经过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申办线上体育类培训业务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实体培训场所,取得线下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审批。

体育类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温州市发布《温州市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方案》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工作目标、准入标准、审批程序及管理职责等重点任务作了清晰和明确的界定。明确到2025年,全市体育培训机构备案率10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体育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培训行为全面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在严格执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方面,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的机构设置需符合《温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试行)》,该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

目前,温州市已申报登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有750家,其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657家、在民政部门登记93家。《准入标准》试行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准入标准》重新审核登记。

北京发布《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等级评定办法》

《办法》将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分为5个等级,等级评定标准的基础项从公共信用、基础条件、师资力量、运营管理、赛事活动、社会效益、社会影响7个方面进行评价,总分1000分。等级评定标准的加分项总分50分。基础项与加分项汇总后为参评机构的总评分。参评机构总评分901分及以上评定为5A级(AAAAA级);总评分900-801分评定为4A级(AAAA级);总评分800-701分评定为3A级(AAA级);总评分700-601分评定为2A级(AA级);总评分600-501分评定为A级;总评分500分及以下无等级。

评定方法:

(一)符合参评资格的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可自愿申请参评。采取信用等级评定综合测评、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线上自评申报、委托第三方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二)市体育局联合第三方机构成立等级评定工作组,日常工作由第三方机构负责执行。

(三)等级评定工作组负责对参评机构的资质、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评定标准打分,形成初评分数。

(四)等级评定工作组对部分参评机构进行现场核实抽查,并及时修正初评分数,形成修正后的评定结果。

(五)修正后的评定结果提交市体育局审议,形成终评结果。

(六)市体育局对评定结果AAA级(含)以上的机构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以文件形式印发通报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颁发等级牌匾。

(七)参评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包括线上复核、实地走访、现场座谈等方式。复核结果向提出复核申请的机构正式反馈。

浙江省发布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

《准入指引》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进行了规范,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并需经法定机构验定。场地如为租赁,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日起不少于2年,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棋牌类项目每班次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项目不小于5平方米。

关于师资,培训机构聘用的教练应至少持“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六类证书中的一种,原则上每班次培训学员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2名教学人员。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的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不晚于20:30。

目前浙江有4864家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规定,已设立的机构须在两年内重新审核登记。省体育局经济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审核登记情况建立白名单,在白名单上的机构才能开展业务,并在白名单的基础上对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监管,信用评级定星。

河北省发布《河北省非学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标准》要求各地相关培训机构要按照标准对标进行达标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河北规定,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所设置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办学场所(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场所(地)使用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办学培训场所(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质检、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行培训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

河北强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应专业水平的培训能力。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至少持有“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其他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中的一种证书。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应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教职工和学员基本信息应定期分别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发布《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一是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各学科、各年级作业比例结构,确保作业总量合理。严禁给家长布置作业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擅自增加或推荐教辅材料。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

二是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每周至少安排一天无书面家庭作业;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要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通过控制作业总量,确保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达到10小时、初中生达到9个小时。

三是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四是加强课程作业指导。教师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坚持作业全批全改、及时反馈。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有条件的地方,鼓励科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作业分析诊断。

五是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引导学生放学开展各类体育和艺术课外活动、阅读活动、家庭劳动。推进研学实践教育,丰富青少年课余文化生活。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和网络,预防和解决网络沉迷。

在如何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上,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学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鼓励学校统筹实行教师弹性上下班、调休等措施。

二是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提供菜单式课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辅导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三是拓展课后服务渠道。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以聘请退休教师、退役运动员、志愿者,以及艺术团、歌舞剧院演员等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提供课后服务,还可以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卓越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科普基地、非遗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社会资源开展学生校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向学生免费开放。如课后服务仍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优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

四是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通过“网络大课堂”和“互联网+教育”大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的专题资源和学科资源,发挥名校网络课堂、名师网络工作室、网络学习空间等作用,组织优秀教师向学生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

天津市率先出台了 《天津市非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标准》由 天津市体育局会同 市教委联合制定 ,进一步规范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适用于天津行政区域内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明确了 组织机构设置、办学资金及经费保障、培训材料、从业人员、培训行为、场所及相关安全保障、收费管理等方面标准,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威海市印发了《威海市中小学生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机构设置、章程和管理制度、培训场地、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标准。

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威海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面向义务阶段中小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审批登记的机构。

在机构设置上,文件明确了中小学校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联系业务主管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依法建立监事(会)。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培训场地的楼层应设在5层及以下

培训机构应当拥有相对独立的且避开影响学员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员人身安全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训练用房/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并取得合法的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开办培训场所;以租用场所开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培训场地面积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2/3,团体类体育培训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场地的楼层应设在5层及以下,不得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他经营场所共用同一个场所。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场所的出入通道及用于培训、学员活动、招生咨询等重要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教练队伍不得少于2人

根据该标准,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练队伍,一般不得少于2人。其中签订1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教练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聘任在境内的外籍教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明材料,严禁聘任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课程内容的难度进度应与培训对象年龄、身体状况和运动能力等相匹配,采用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运动伤害。严禁开展学科类项目培训。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开展培训的内容、班次、培训对象、收费标准、培训时间等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潜水、攀岩)培训的机构,应提前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开放标准要求。

长治市印发了《长治市面向中小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标准》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关停、注销工作规程,设立“双减”专办工作窗口,对已关停机构提供“一站式注销”服务,并全程跟踪,密切关注已注销的机构用工、退费等情况。针对仍有课程未消的培训机构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努力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注销过程平稳有序。通过重新审核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与银行以及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四方协议;建设“长治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系统”,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线上资质审核、年检、日常巡视等工作,将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面纳入平台监管,严防“退费难”等问题发生。与多家银行进行端口对接,进一步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和风险监控力度。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查,确保治理工作各项任务有效推进。

嘉兴市印发《嘉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对从业人员要求进行规范

(一)基本条件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其中聘用教练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备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人员,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练、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人员。

(三)人员管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体育课程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同时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附:合规手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汇总表

序号

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

2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9年8月8日第二次修订)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

5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6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7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修正)

8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

11

《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体育总局办公厅2021年12月14日发布)

12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1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三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

14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订)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1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4日修正)

22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3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1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24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2021年8月14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

26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

27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发布)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

31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5日修正)

32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34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

3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

36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3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7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38

《机关、团队、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正)

4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

4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正)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发布)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

48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49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修正)

50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2012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发布)

51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2018年2月12日第二次修改)

52

《北京市地下空间使用负面清单》(京人防发〔2019〕136号)

53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54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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