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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允许学生犯错误的地方
2003-08-14 22:58:57
作者:[ 焦国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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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高考以638分位居湖北省文科榜首的周迅,因为不符合今年高考报名条件,省招办决定不予投档——也就是说该省的文科状元周迅不会被任何学校录取。人们要问:他怎么不符合条件?原来有明文规定: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周迅就符合这一条。

  这么说周迅是被开除或被勒令退学的学生了?是的。周迅现年19岁,16岁被保送至中国科技大学。去年秋天,“他自己的书包不翼而飞,就偷偷地拿了别人的书包,但是被当场抓住并扭送至派出所,这个书包里面有价值数千元物品”。科大最后以其在校期间有违反校规的行为而勒令其退学。

  有人要问了:中国科技大学勒令周迅退学是“依法行事”,湖北省招办不投周迅的档也是“有法可依”,一点人治的痕迹都没有,你还冲动什么?

  没有人治的痕迹就不可以冲动吗?前不久非洲有个国家要对一个私通的妇女处以乱石砸死之刑,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曾经对小偷处以剁手之刑,也都没有一点人治的痕迹,但这并不妨碍世界人民对此的冲动。

  这说明,对人治可以冲动,对不人治或者说对“依法行事”,也完全有理由冲动。其实,上述所冲动的,都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罪与刑相当不相当。人类在野蛮时期,不讲所犯的罪与所受的刑相不相当,只讲你偷一棵指头粗的葱,我就剁你一根葱粗的指头。人类文明了,开始讲究罪与刑要相当,你偷一棵指头粗的葱,我就罚你三根或者五根指头粗的葱,而不再在偷葱的指头上打主意了。也就是说,过去的偷一棵葱剁一个指头,相比其所犯的过错,惩罚实在是太重了。

  这是不是说学校就应该听任学生犯过错呢?决不是。但我们完全可以用其他处罚手段嘛!比如,你这门课考试作弊,我罚你重修此课,不仅如此,还要罚你再修一门课或两门课,才能正常毕业。这样的处罚你看有多好呀?既惩罚了学生的过错,又让学生实际上受益无穷。

  让我们回到周迅身上。自己的书包丢了,就想拿别人的书包平衡,这当然是错误的。可是这个心理我们并不陌生,起码我很熟悉。有一次我的自行车丢了,看到周围那么多自行车,我真想推一辆走,可是有锁呀。我与周迅的差别恐怕只差别人的书包没锁了。我的意思是,其实周迅的行为也就一念之间,鬼迷一下心窍,并不值得学校加以遗弃。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就是被学校遗弃了吗?不就是认为这孩子没救了吗?犯错误就应该受处分,这没问题,关键是处分的办法千万种,比如可以经济处罚,可以令其加修课程,都行啊,为什么一定要把他赶出校园呢?

  西方有教育家称:学校是允许学生犯错误的地方。目前绝大部分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条款,都属于把学校搞成不允许学生犯错误的地方之类。

  我们有必要对现行学生管理处罚条例的合理性予以全面审查。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些条例都是过去学校和学生双方极其不平等的关系基础上日久形成的,有极强的“管人”色彩。学生是绝对的弱势方,学校是绝对的强势方,学生一旦发生“偷葱”现象,学校爱剁你哪个指头就剁你哪个指头,学生一点脾气、一点办法也没有。这对学生不公平,也是对国家人才资源莫大的损害。学校应该是爱的色彩更浓一些的地方。

  周迅今年报考的是北京大学,网上网友呼吁:“给这位优秀考生一次上北大的机会!”我要呼吁的是:希望湖北省从周迅这里开始解除那一年勒令退学的“加刑”,不要等到明年!除非是等到明年有明年的好处,那么请问:等到明年再改的好处是什么?

  当初科大的处分已经足够他追悔终生,接下来的波折都实在是太多余了,对周迅个人,对中国的人才资源,都太多余了。虽然周迅“表示明年还会再次向北大发起冲击”,可是,今年就可以改变的一切,为什么要听凭它拖到明年?试问拖到明年谁能得到好处,周迅,仙桃市,湖北省,北京大学,还是中国?

  对不妥当的事,我们应该像被蝎子蜇了一样,急着想办法对付它。对应该做的事,我们应该像孔子那样,不等套好车,自己就先跑开了。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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