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宪法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三)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
1.宪法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来源
2.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
(四)宪法在守法中的作用: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3)第六节,宪法规范,新增考点“宪法规范的分类”,包括子考点“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
①.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
②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
③宪法中的权利性义务性相结合为一体。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4)新增“宪法效力”作为第七节,包括考点“宪法效力的概念”和“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的效力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是因为宪法最有正当性的基础。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对立法行为和依据宪法的行为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二)宪法效力的表现
1.宪法对人的适用(见法理学法律的对人效力相关内容)
2.宪法对领土的效力(见法理学中法律的地域效力相关内容)
2、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新增考点“基本权利效力”和“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效力的特点
①广泛性
②具体性
③现实性
④可诉性
2.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①对立法权的制约: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控制其立法裁量权
②对立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对行政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行政活动应当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的合宪性。
③对司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直接约束一切司法权的活动,司法活动应当给予保护基本权利。
3.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1)限制基本权利的概念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剥夺一部分主体的权利;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处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
(2)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3)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①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基本权利内部已经设定限制的范围。
②宪法和法律的限制:行使基本权利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新增考点“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3、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1)第二节,宪法的修改,新增考点“宪法修改的含义”。
(2)第三节,宪法的解释,新增考点“宪法的解释程序”。
◆宪法解释的程序
(一)宪法解释的提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的要求。
(二)宪法解释的审查: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审查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宪法解释的决议:对宪法解释的表决须过半数赞成。
(四)宪法解释的公布。
法 制 史
【新增考点说明】
与07年相比,08年法制史删除考点5个,变更考点13处,其以删减调整考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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