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语不和,郑州某中学分校高一女生捅了同班男生5刀。事后男生家人将女生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23711元。12月8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该中学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没有过错。
据原告小奕说,2006年11月10日9时50分,在郑州某中学分校高一(1)班教室,他正在专心学习,被告小文突然从身上抽出刀子向他猛捅5刀。他在校医处做了简单包扎后,又转到河南电力医院急救并入院治疗。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他的伤情为轻伤。
小奕的代理律师认为,经半年多的恢复,小奕的伤基本痊愈,但右臂因肌腱被割断落下残疾,给小奕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小奕的学习也因受伤落下很多,从一个尖子生、班干部变成了一个差等生。
在诉讼中,原告小奕把学校也告上法庭,认为在此次案件中,学校疏于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小奕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护理费、交通费、补课费等共计23711元。
学校辩称,该案件发生在考试前学生自由复习时间,而非上课时间,学校对事件的发生无过错,事后对小奕进行了及时救助并通知了双方家长,无延误之责,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认为,学校在该事件发生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趁原告学习时将其捅伤,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8332.5元。(两学生均为化名)(韩景玮李亚男)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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