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如果对招录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昨日在汉召开的“第八次全国行政复议协作会”上,有关专家提出的这一观点,将为千万“准公务员”获得一次“复活”机会。
一直以来,在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诸如奖惩、任免,因属于“行政内部行为”,而未能列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公务员招录的对象,是尚未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一般公民,不应属于“行政内部管理行为”;如果报考人认为,在招录过程中,自己的公平就业权遭到侵犯,理当有权申请复议,获得一次“复活”机会。
编辑:刘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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