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非常感谢李老师。凭借着您多年的社会经验,请您给大家具体讲一下今年刑法试题的考点主要有哪些?
李金明:主要的考点分布的比较广泛,实际上前面我也提到了。
对这个条文如何理解?今年的考题中也涉及到,在刑罚中,死刑历来一方面是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在司法考试中间经常考的一个重点问题,这在考前我预测题目的时候也专门讲到,死刑的适用条件,哪些人适用哪些人不适用。此外还考到了量刑部分数罪并罚问题,这是刑法69条、70条、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什么情况下,先减后并,什么情况下先并后减,这是总论部分的重点。
在刑法分论部分,这个重点前面我大概给大家提到了,那些重点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第二、第三章,这些重点章节,重点章节中间还有没有重点呢?如果重中之重的话,如果说就挑出来两个,说太多就不叫重点了。如果说两个重点,我从今年的考题中间非常明显,就是在刑法分则的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出的罪名非常多,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间,涉及的罪名也非常多。而且有的罪不止考一道题,比如抢劫罪、盗窃罪,有好几道题都涉及到这两个罪名。
主持人:众所周知,您是司法考试的辅导专家,而今年您又准确地押对了几道题,今年有的题的答案也颇具争议,请李老师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考生们的一些试题分析。
李金明:因为今年的题目刚刚拿到,有很多题还没来得及看,只是大概地瞄了一眼。举考题,我把我看到的有几道题给大家在这里做一个分析。因为现在试题的答案还没有公布,据网上介绍说是20号,答案才能公布。所以下面我讲的一些试题分析,是我个人对今年试题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今年刑法题从难度上来讲,和往年相比是持平的。我个人感觉,应该比往年从难度上来说,还要稍微再难一点。前面我分析过原因,因为有综合性,而且理论性很强,而且有很多犯罪也是比较多见、常发的犯罪,一考多见、常发的犯罪,对命题人来说,对于考生来说,他的感觉都是不一样的,盗窃、抢劫谁都知道,抢劫、杀人谁都知道,但是在考的时候,如果出的太容易,大家都能做对,司法考试10%左右的通过率就完不成任务。
所以对命题的人来说,题目一方面不能出太偏,在刑法中间有些罪名必须让大家至少知道,不能出太偏,比如人家从来没听说过的罪。另一方面,题目的难度要求必须要很难,否则10%的通过率是达不到。所以,这样一来,就带来刑法试题的难度是相当的大。几乎是每一个题,都可能存在争议。下面我就把今年的考题中,我看到的一些题,给大家在这个地方做一个分析。
比如说,今年卷二的第二题考了这么一个单选题,说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周转,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起撞成重伤,并掠夺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个选项正确:A 法律行为,B 紧急避险, C 正当防卫,D 自救行为。这个考题的知识点是什么?首先你要知道它考什么。这个知识点实际上考的是什么,就是排除犯罪的事由。
有一些行为在客观上貌似有一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实际上这个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这在理论上我们称之为排除犯罪的事由,也有人称之为争端化事由,还有不构成犯罪的事由,到底称为哪一种,我们知道在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有五个条件,大家都知道,这道题就是考的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尤其是哪个条件?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发生在什么时间。按照刑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行使正当防卫。这个题说陈某抢出租车司机,把钱已经拿走了,往前跑了40多米,跑了以后,出租车司机追赶,这个时候,不法侵害结束没结束?如果认为这个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当然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结束,这时候被害人把自己被抢的财物夺回来,就属于正当防卫。关于这一点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有的人认为,只要抢劫犯把这个东西抢走了,抢跑了,拿到手跑了,这个不法侵害就结束了。也有人认为,这个不法侵害没结束,因为不法侵害的时间、空间和被害人夺回自己的财产,还有连续性。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理论通说,在被害人还来得及夺回自己财物的时候,不法侵害人还没有逃离现场,被害人还来得及夺回自己财物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视为不法侵害还没有结束。就是说,被害人这个时候,还仍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所以我认为,这个题的答案应该是C—正当防卫。
其他的题,还有一些,比如说第五题,这个题考的是认识错误,这个题的难度也是相当大的。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某一个偏僻的地方设下埋伏,看到一个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黑影倒地,最后上去一看,不是林某,是自己的父亲,认错人了,这个认错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什么?就叫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的事实发生了不一致,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在刑法中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认识错误,一种是事实认识错误。这显然是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具体的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是在同一个犯罪案件构成里面。另一种认识错误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发生了不一致,而且这种错误跨越了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两种认识错误在处理上是不一样的。卷二单选第五题,实际上考的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虽然说行为人甲主观上认错了人,想杀林某,结果把自己的父亲开了一枪,但是不管是林某,还是他的父亲也好,都是人,这个没问题。所以他的认识错误,仍然属于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以内的认识错误,虽然认错人了,但是对方是父亲也好,林某也好,都是人,都在故意杀人罪中间的范围以内,所以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定罪。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条件的,就按故意杀人罪来定。
但是这个题没有那么简单,并没有到此为止,“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没有击中父亲,父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听到枪声响了以后,因过度惊吓死亡”。到底他父亲的死亡与被告人甲的行为之间存在不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判断。客观方面,我说了,因果关系的判断非常重要,也是司法考试中间屡屡是考到了知识点。
因果判断的标准怎么样?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我们不讲争议,在分析案件的时候,我们应该用什么标准判断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从题的表面上看,好象父亲的死亡不是行为人开枪打死,而且是没打中父亲,但是,父亲因为听到枪声以后被吓死了,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呢?按照条件来判断因果关系的话,条件说如果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所以前面行为和后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我们根据条件说,也可以判断甲开枪了,然后父亲因为听到了枪声被吓死,父亲被吓死和他的开枪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呢?按照条件说,如果不开枪的话,这个父亲不会被吓死,所以,按照条件说,这个开枪行为和父亲的死亡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要件中间,我们可以得到结论,父亲的死亡是由甲的行为造成的。而且甲的开枪行为,很显然属于故意杀人罪中间所要求的杀人行为,而且在主观上,甲也是为了杀人,不管是为了杀林也好,还是杀别人也好,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而且也致人死亡了,所以完全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没有问题。
这小小一道题考了多少东西,既考到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考到了故意犯罪的形态,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还考到了因果关系的判断,到底你的因果关系判断会不会判断,怎么判断。
主持人:考点还是比较广泛的。
李金明:一道题涉及到这么多考点。
主持人:刚才李老师曾经说过,今年的考点颇难一些,考生在心理上有一些忐忑不安,李老师认为今年考生大体应该得多少分呢?
李金明:得多少分因人而宜了,有的同学理论功底比较强一些,刑法的知识掌握的比较全面一些,他可能分相对来说比较高一点。我估计大多数人可能对很多的知识点,尤其是理论性比较强的东西,掌握得不是很熟练,他做起这样的题目来,就可能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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