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乡镇企业2006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润总额直接申报)45万元。
(1)“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3万元、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的捐赠8万元;
(2)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50人,全年计入各种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106万元(上半年40万元,下半年66万元),并按工资总额计算提取并实际使用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合计19.61万元,但并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3)该企业全年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业务招待费30万元,本年该企业销售收入净额为3000万元;同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万元,该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共为25000平方米,其中5000平方米为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区,企业内学校和医院共占地1000平方米,另该企业出租土地一块计2000平方米给其他单位使用,还将1000平方米的土地借给部队作训练场地,该企业所处地段适用年税额为5元/平方米;列支房产税30万元,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原值3000万元,另有一座职工医院和一个托儿所,原值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还有一个用于出租的仓库,本年取得租金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以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额为计提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本企业应付B企业货款账面余额为50万元(含税)。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支付货款。2006年6月30日,经双方协商,本企业一批成本为27万的产品抵偿,经评估,该批产品价值为38万元,发生评估等其他费用400元,对于该抵债业务,本企业账目按照会计规定进行了处理。
要求:
(1)计算在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费用、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
(2)计算在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计数;
(3)计算抵债业务的纳税调整额;
(4)计算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
(5)计算2006年该乡镇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
位于某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比例为40%:60%,1998年成立,主营业务为销售自产电器,兼营电器专有技术的研发和咨询,预计经营15年。自2000年起取得出口型企业证书。其1998年至2005年经营情况如下(企业所在地区免征地方所得税):(单位:万元)
年度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应税所得额 -60 80 20 -30 50 60 80 60
出口产值占全部产值的比重 51% 62% 30% 40% 55% 65% 75% 72%
会计核算反映的2006年该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其中78%为产品出口收入),咨询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税金合计420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总额6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1)销售工业企业下脚料一批,现金收入2.8万元未入账;
(2)管理费用开支中有支付给关联方企业的管理费用100万元;
(3)营业外支出50万元为通过民政部门捐给灾区的货物一批,50万元为账面成本,企业未作涉税处理(该货物同类不含税出厂价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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