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3.石家庄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与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06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
要求: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是否达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要求的结算金额起点?合同规定的验货期是否合法?
(2)乙方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是否合法?
(5)乙方以公司合并为由拒付货款,能否成立?付款义务应由谁承担?
(6)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是否合法?
(7)财政部门对A企业进行会计监督是否合法?
(8)若发现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意会计人员通过所谓的技术性手段,调整会计报表,虚增企业净资产,会计人员照办,根据《会计法》该如何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4.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
(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
(3)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5%但未达到20%时,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
(5)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
(6)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7)如果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收购,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8)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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