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刘春霖经济法第五章课堂练习三
三、判断题
1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中国境内购买。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有150万美元。()
3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4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5合营企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
6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7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外汇收入。()
8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在合同和章程中约定一次缴清出资。该企业于2004年6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其出资应于2005年6月10日前全部缴清。()
9国家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10中方一国有企业甲与日本一家公司乙成立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在合作经营过程中,企业甲与公司乙就合作经营合同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条款的执行发行争议,专门开会讨论此问题的解决办法,但最终没能解决,可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在合营期内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不得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3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国外的个人。()
14合营企业的一方如向合营伙伴以外的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应当经合营各方同意。()
15中外投资者以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16设立中外合营企业须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 案例分析题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商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订的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为300万美元,外方出资为200万美元。(2)中方以货币、厂房、厂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该厂房为中方合营者所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司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3)为了保证外方投资收益,外方可以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4)合营各方采用分期缴付出资方式。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合营各方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5)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6)双方同意,如在合营期间双方发生合资企业合同争议,可选择适用第三国的法律解决争议。
要求:
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说明理由。
习题参考答案
二、 判断题
1答案:×
2答案:×
解析:本题考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问题。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本题中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为150万美元,仅占1/2,不符合规定,命题错误。
3答案:√
解析:外资企业研究决定的内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4答案:×
5答案:×
6答案:×
解析:本题的错误在于,不应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而是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7答案:√
8答案:×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9答案:√
10答案:√
11答案:×
解析: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12答案:×
13答案√:
14答案:√
15答案:×
解析:专利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16答案:×
四、答案:
1(1)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在本案中,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符合规定。(2)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投资比例占40%。
2(1)中方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投资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财产。本案中,中方的厂房在作为投资前已经抵押给他人,故不能作为其出资。(2)外方以专有技术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投资的,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在本案中,外方的专有技术属于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能用来作为其投资。
3外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权益为自己出资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额的比例和期限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有关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确定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但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因为董事长应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6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解决合同争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编辑:刘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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