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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必备税法知识

 

  85、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支付的代收门票的手续费不可以减除。)

  86、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但其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87、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88、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89、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0、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91、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列举的设备,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92、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93、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94、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 不冲减当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5、 对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96、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97、 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98、 城建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

  99、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100、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还。

  101、 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2、 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103、 特别关税1、报复性关税。2、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3、保障性关税。有权决定是否实施特别关税的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04、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不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

  105、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106、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107、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108、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1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是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3)是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10、 关税的强制执行: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二是强制征收。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112、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个人仍然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113、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114、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115、 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116、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资源税类。

  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各档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的差额为20倍。

  118、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19、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 原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都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1、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内容)“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122、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3、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124、 从2006年1月1日起,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125、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126、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27、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28、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129、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注意计算题:如果是在月初对外出租的,一定要在当月开始计算房产税。其余基本是在次月。

  130、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131、 专利权转让按照财产转移书据来计算印花税,而专利申请权转让按照技术合同贴花。

  132、 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133、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

  134、 技术合同的计税论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35、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136、 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存备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137、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印花税。

  138、 ①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补贴印花。②逾期的应付未付款项补贴印花。

  139、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新增)

  140、 土地使用要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141、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42、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43、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44、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45、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146、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147、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如果是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政策,是不需要补交所得税的。

  148、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49、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通常采用综合调整。调整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涉外企业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调账(不能将资产评估净增值调整账户),净增值不提折旧,不用做纳税调整。

  150、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受赠的价值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额。

  151、 凡按照国家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52、 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53、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54、 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55、 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156、 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157、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

  158、 所得税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

  159、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主要包括: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2. 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3. 林木 4.运输工具(航空器 船舶 车辆)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160、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161、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每月人均1200元。

  162、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 应从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以上人员的工资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不算计税人数。

  163、 工效挂钩办法:两低原则: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长生产率增长幅度。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164、 允许电信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业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65、 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66、 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从以下三方面考虑问题:(1)损失是否真实发生(2)是否有审批手续(3)税前列支的是否为净损失

  167、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68、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169、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总机构有固定收入也可以提取管理费,但必须相应核减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支出)

  170、 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171、 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172、 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8%比例规定扣除。

  173、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在个人所得税里佣金作为劳务报酬计算。

  174、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175、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可以据实扣除,但是提取的维修基金就不得再扣除。

  176、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177、 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罚(2006年教材新补充内容)(计算题、综合题重点)

  1、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的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的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2、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8、 不得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9)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10)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79、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残值比例统一为原价的5%。

  180、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181、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①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②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182、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183、 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

  184、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18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186、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资本公积。会计上的利润分配范围较广,可以动用资本公积进行分配,而税法上对资本公积的分配不确认股息性所得。

  187、 股权投资所得不需补税的情况:(1)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2)被投资企业享受18%、27%两档照顾性税率时不需补税。(3)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也不需要补税。

  188、 (难点)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这一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按地区差补税),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89、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190、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当非股权支付额低于20%,补价低于25%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191、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当被合并企业非股权支付额低于20%时,可以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可弥补的所得额取决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另:不能从合并之日起重新计算5年补亏期。

  192、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193、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费用、公益金,暂免企业所得税。

  194、 西部大开发优惠①按15%税率征收的必须是国家鼓励类的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执行时间:2001-2010年期间。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享受所得税如下优惠:内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免三减半。(内外资一致,外资为获利之日起)

  195、 股权分置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的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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