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三审 增加对在校生考试作弊的罚款规定
昨日(15日)上午,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开幕,会议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汪洋主持。进入三审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取消了关于禁止学校炒作高考状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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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高考状元不作明文禁止:《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各类学校不得利用考生成绩和名次在媒体上进行宣传,通俗说就是禁止学校炒作高考状元及成绩名次。但关于是否应该在条例中规定这个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二审讨论时持两种相反意见(本报曾作报道)。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俞荣根说,三次审议稿中已删去了这项规定。原因有二,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个问题两种意见相反,争议较大;二是对这款规定,学校很容易规避,无法根本禁止,达不到制定这款规定的初衷。管不好,也管不了,干脆就没写进法规。
另外,三审稿规定,对考试加分的依据和范围应当在填报志愿前60天公告。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当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加分。
打击枪手罚款上限提高到五千元:对于二审稿规定顶替他人考试(俗称“枪手”)的法律责任问题,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二审讨论时提出的意见,三审稿对处罚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对在校学生作弊和社会人员参与作弊都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就应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不应因身份不同,处罚标准就不一样。在二审稿中,只对社会人员顶替他人或组织人员替考才做出罚款处罚的规定,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而三审稿中,取消了这个限制。草案规定: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组织人员替人考试的,市教育机构可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作相应罚款,也就是说,在校学生雇“枪手”或当“枪手”也将面临罚款处罚。
二是处罚金额上限大幅提升。顶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二审稿上罚款上限是2000元)。同时,对组织策划传递试题、答案等考试信息行为和有组织的作弊行为的,将罚款金额由原来的5000~20000元提高到10000~50000元。由公安部门依法对作弊工具和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记者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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