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就2003年10月《民法学》(主观题部分)阅卷工作中所批到的一些应该引起考生注意的问题作一个描述和总结。
民法学考试试题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客观题;另一部分是主观题。客观题是机器批阅,主观题是人工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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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顾名思义,是对一个法律专业术语进行符合规范的一种细致阐述。对于名词解释的解答,需要考生坚实地掌握基本的民法学概念,比如什么是法人、什么是权利能力、什么是合伙等等。此类题型考察的是考生对于基本法律概念的把握和理解。但是,这不意味着对于名词解释的解答就必须死记硬背,考生可以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尤其要注意的是掌握名词解释中该名词中最关键最核心的含义,再通过自己的文字再现在卷面上。
简答题,是对某特定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明了的分析。对于简答题的回答,必须做到言简意赅,准确明了。还需要注意的是,当简答题涉及到民法学专有名词时,考生必须先就该名词作一个解释,然后再按照题目的主提问解答。在这种情况下,考生如果漏掉了名词解释,就会失去不必要的分数。此外,简答题最本质的特征是“简”,这不但是简答题自身应有之义,而且也是考生对试卷答题总时间进行合理配置的要求。考生切记,和题目要求无关的话题不要涉及,也不要随意畅想发挥,抱着以字数取胜的观念是行不通的。本次的民法试卷中,有几道简答题,比如合伙的法律特征;姓名权的内容。就合伙的法律特征而言,考生应该先就合伙的定义进行阐述,之后再一一叙述合伙的法律特征,必须要完整而简要,可以不用过多的烦琐解释,但是几个法律特征必须都要点到。就姓名权的内容而言,同样要先就姓名权的概念进行一番描述,之后再回过头来讲姓名权的内容,这样才显得周全,才能取得一个好的分数。
论述题,是对某特定的足以供考生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发挥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说的题目类型。在论述题的解答中,基本上要求考生给出比较确定的回答,适当允许考生自由发挥。对论述题的批阅,除了采取按点给分之外,还会考虑考生就论述题的内容所进行的自由发挥。比如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考生需要将教材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论说利用到答题过程中来,还可以捎带涉及一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确立的价值目标。如果能做到这一步,将是非常完美的解答。本次民法自考试卷中的论述题是试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对于这道题的解答,必须要因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是有偿行为还是无偿行为而有所区别。如果不对此进行区分,那么答题便不完全,无法获得一个好的分数。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有偿行为,则债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结合;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无偿行为,则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只需要具备客观要件就可以了。很多考生就此没有进行区分,笼统地解答,所以得分自然很低了。
案例分析题,是要求考生对特定的实际发生的民事案例或者设计的民事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和法理分析。这类题型考察的是考生的发现和解决实际生活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题的提问一般是步步深入,层层递进。这是为了将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明晰化、细致化,同时也为了便于考生最大可能的利用自己已经掌握的知识来解答,解答民事案例题,最重要的是要分清楚案例中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该法律关系中的各项要素,比如当事人、标的等等。以案例中涉及到的焦点法律问题为切入点,来把握该案例的考点,再就每个提问进行回答。这次的自考民法试卷中,有两道案例分析题,其中—道是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的,题点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确认及其法律效果。其第一问是涉案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很多考生回答说是不当得利,这就根本偏离丁原题的问题所在。我们知道,不当得利,它不是一种民事行为,它不以当事人的启思表示为要素。所以回答不当得利的考生就没有抓住该问题的实屁所在,同时反映了民法学基础知识的薄弱和欠缺。整个案例的其他几个问题,基本上都是以第一问为前提基础的,第一问没回答好,接下来的几问也就丧失了回答好的前提条件。比如说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误解方可以行使什么性质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期限等等,可谓一着不慎,全盘皆输。
前面就自考民法学试卷中出现的四种主观题的解答要求进行了阐述,下面接着就考生在实际答卷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问题进行总结,以供后来者参酌。
第一,保持卷面整洁。这是任何一项书面考试中都会提出的合理要求,卷面凌乱,字迹不清,将强烈影响阅卷老师的批阅以及考生成绩。在这次民法学试卷批阅过程中,就发现有的考生极其的不注意这一点。有不少考生是写了又涂,涂了又改,改了后又没把握,干脆最后在试卷背后解答,并在试卷正面标示:请老师看背面。这是不符合答题要求的。另外,还有的考生的字写得象日文又或者是乾文,笔迹粗糙,字与字之间间隔非常小,令批卷老师头疼不已。对此类答题老师根本无法进行批阅,只好查找几个词,明了大意再给出分数。
第二,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可能有不少考生抱有宁可错写一千也不遗漏一题的想法。因此,在答题卡上屡次有考生写上歌词,甚至编故事,想蒙混过关。这是行不通的,因为阅卷工作是非常严肃非常细致的,此类情况肯定会被发现。因为我们的试题是民法学试题,不是语文试题,试题答案中都有非常明确的法学术语,试想编的故事怎么可能逃得了阅卷老师的“法眼”呢?
第三,言简意赅,明了确定。无论是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还是案例题,都要求考生在解答时做到言简意赅,明了确定。字数是不能取胜的,因为主观题考的是知识点和考生对知识点的分析和理解,而不是字数。
第四,善于运用法学术语。作为法学试题,考生在作答时必须能够灵活运用专门的法学术语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比如简答题合伙的法律特征,有的考生答曰:两个人都是老板!这真是令阅卷老师哭笑不得,其实这里需要一种转化表述,转化为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形成的组织体。又比如有的考生在解释债权人的撤销权时说,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太多了,所以要撤下来。还比如有的考生在解释姓名权时说姓名权是姓名加权利。如此等等,都反映了考生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的欠缺。
考生要达到前面四条要求,必须付出相当的艰辛,除了仔细阅读民法学教材之外,还应该通过案例来逐步地理解相关的民法学术语、民法学制度和民法学理论。比如,什么叫表见代理,这个在教材中目然有很详细的论说,但是书面的文字描写毕竟很抽象,不好理解。如果考生能积极主动地去利用相关案例并进行法律和法理分析,这将能很好地培养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应试能力。
综上,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的解答,考生需要做到卷面整洁、言简意赅、明了确定并妥善地将法学术语运用到答题过程中去。只有这样,才可能取得满意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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