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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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起算点)。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保护时效)
(二)诉讼时期期间的种类
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
⒉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涉外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中间停止)j什么叫中止;k法定事由;l法定事由发生的时间段内产生的后果)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非人为因素。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涉及时效中止:
⑴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⑵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六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⑶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六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六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间隔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人为因素。
1、 权利人提起诉讼;
2、 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 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与中止的区别:
1)中止的事由是客观的,不是当事人主观意志能控制的。中断带有主观性。
2)计算方法。中止是中间暂时停止下来,而中断是前面不算,再从头算。
********注意总结各章中的适用和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期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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