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中央、民进中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
确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公务性地位
新世纪之初,我国建国以来的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全国迅猛推开:2004年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验已在全国全面铺开,普通高中也开始进入,目前全国已有1/2省份的高中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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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2007年2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东北师范大学时指出,国家将加大对师范院校的改革和扶持力度,把最优秀的学生吸引到师范院校来,把最有才华的学生培养成人民教师。师范教育免费就是其中的改革措施之一。然而,人们在为这一政策叫好的同时,不乏忧虑:几位网友在搜狐教育频道上留言:师范学校毕业之后我再也不想回农村了,农村老师太苦了。我当然希望农村的教育发展得更好,可是如果国家不能提供更好的条件,我不可能再回去了。我害怕再去过那种苦日子。
民盟中央、民进中央,庞丽娟、朱永新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两会”呼吁:确立教师公务员地位,落实相关待遇和保障。
“‘爷爷奶奶教小学,叔叔阿姨教初中,哥哥姐姐教高中’、‘五个老师七颗牙’”的顺口溜绝非夸张之词!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在提交2007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书面发言中说,受地区经济发展和对教育重视程度的影响,地方性补贴和学校自筹经费发放补贴在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中起了决定性作用,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形同虚设,从而导致教师待遇在城乡、地区、学校间的差异巨大。比如,以生均事业费中人员经费支出数字估算,仅北京市内的差距就达5-6倍之多。城市学校教师对“第13个月工资”已经习以为常,而大量农村教师却连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障。
代表和委员们指出:教师待遇的差异,表现在现行义务教育教师管理体制过于分散、责任主体重心过低,但根源在于现行相关教师法律体系存在缺失、教师法律身份和地位不明确。
据了解,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属于“专业人员”,并将教师薪酬待遇归入了专业技术职务序列,而法律规定又没有把义务教育教师与其他教师区分开来,因而造成其法律身份的不明确和对其“公务性”地位的保障缺失,直接影响教师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教师法》虽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没有具体的保障性条款,“平均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也不明确,以致无法落实。
于是,建议修改《教师法》,确立义务教育教师作为教育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成为几份建议的共同关注点。全国人大常委庞丽娟在议案中说,义务教育由国家免费提供,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公共性,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承担着国家公务职责。为此特别建议修改《教师法》,明确义务教育教师作为教育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建立义务教育教师的教育公务员制度,以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其地位和待遇。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政府统筹教师资源,有利于政府组织教师合理有序的城乡流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和教育的均衡发展。“从国际上看,有的国家虽没有将教师定义为公务员,但明确其‘公务性’身份。”民盟中央特别在这份发言中强调。
几份发言中都强调:只有提高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地位,使其与其他职业相比处于中等或较高层次。才能真正吸引优秀学生进入师范院校,并把优秀的师范类毕业生留在教育行业,同时也吸引其他优秀人才进入教学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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