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006法理分类真题解析
一、单选题
1. (1999-1-1)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须具有行为能力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答案】B 【考点】公民权利能力
【详解】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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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9-1-7)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答案】A 【考点】法律效力
【详解】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其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就本题而言,A项属于法的时间效力,法律须经公布后始得生效。它表述了一个重要的民主原则,即不经公布的法,公民可以不遵守,以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法的名义任意地惩治处于弱势的民众,该项正确,为应选项。B项中,规定解决法律之间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的规范应为根本法——宪法,而不是基本法律,故该项错误。C项中,法律无溯及力的含义是:新法对过去不生效,旧法仍然对过去起作用,这是从旧原则而非从新原则,故该项错误。D项中,前半句正确,但后半句错误。公民是不能因不知法而被免罪的,法对人的效力是以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等原则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是否知晓为标准。当然,没有公布是法律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但是不知晓并不构成免除管辖的条件。
3.(1999-1-13)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答案】C 【考点】司法独立原则
【详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三个含义:(1)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由此可知,A项体现了司法权的专属性,符合第一个含义;B项结合了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和合法性,符合第二、第三个含义;D项强调了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符合第三个含义;至于C项则过于绝对地理解了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这一含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并不排斥党的领导,也要接受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的监督。因此说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是片面的,且C项中的“任何机关”范围太广,故C项:为应选项。另外,关于A项须注意的是一般的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司法权,但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时,其身份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司法机关。
4.(1999-1-29)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 )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
【答案】B 【考点】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详解】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是: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其代表人为卡尔•冯•萨维尼。B项即这种观点的表述,因此本题B项正确,为应选项。A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C项是法国学者孟德斯鸠的观点,D项是古罗马学者盖尤斯的观点。
5.(1999-1-34)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由列宁讲的。
【答案】C 【考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详解】我国通说一般认为:公法一般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私法一般包括民法、商法等。因此A、B、D项都是有关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正确说法。A项所指即是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的最早提出者——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B项说的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除了这种以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的学说外,还存在法的关系主体标准说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标准说。D项中的话是列宁在1922年2月20日写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中讨论有关民法制定时所说的,含义是指社会主义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而c项表述错误,诉讼法一般认为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故C项为应选项。
6.(2000-1-3)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此种观点属于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理论?( )
A.规范责任论 B.历史责任论 C.环境责任论 D.社会责任论
【答案】D 【考点】法律责任的本质
【详解】以人的自由意志、客观条件和法的规范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责任的本质分为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认为违法行为的发生由客观条件决定,主张根据行为人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所以本题选D。规范责任论认为法律体现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因此A不符题意,不选。历史责任论应是强调历史对违法行为的作用,不符合题意,不选。环境责任论应是强调环境的作用,不包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所以C表述不合题意,不选
7.(2000-1-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为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
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劫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六小时后,才将康某押送到40里外的乡派出所 B.蔡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十年后被人查出
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
D.高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
【答案】D 【考点】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
【详解】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虽然违法者违反了法律,但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而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免责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自首及立功免责、自助免责和因履行不能免责。本题A项中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将人室抢劫的康某绑起来,虽然关押了6个小时才将康某押送公安局,但由于属于自助行为,可免责。B项中蔡某虽偷了自行车,但价值是150元,经过10年已过诉讼时效,所以是时效免责。C项中是医生李某与患者之间有医疗协议,李某锯掉王某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是协议免责。但D项中高某与三个青年打架属于打架斗殴行为,在打架斗殴过程中,高某用刀子将对方一人刺伤是一种故意伤害,不属于免责的情形。因此本题选D。
8.(2000-1-5)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答案】B 【考点】法的遵守
【详解】守法,即法的遵守,一般指公民、社组织和国家机关必须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法的遵守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中国公民甚至包括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的遵守也不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在本题中黄某是以公民身份作出举报行为的,其行为就不发生处罚叶某的直接法律效力,黄某是依照法律行使公民监督检举权利的行为,因此属于法的遵守,选项B正确。法的适用即司法,一般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黄某不是代表国家机关在活动,所以不是法的适用,选项A错误。法的执行即执法,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黄某不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名义活动,所以不是法的执行,选项C错误。法的解释指特定的人或组织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去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分析、说明或者解答。黄某不是对法律的分析、说明和解答行为,所以不是法的解释,选项D错误。
9.(2000-1-6)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 )
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B.自由大宪章 C.教会法 D.罗马法
【答案】B 【考点】大陆法系的渊源
【详解】大陆法系的三大代表性渊源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罗马法,所以选项A和D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不选。《自由大宪章》是英国于1215年颁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英国于英美法系国家,《自由大宪章》在渊源上属英美法系,因此应选B。教会法是基督教教会法规的总称,具有代表性的教会法规集是《天主教会法典》,也是大陆法系的法的渊源。因此不选C
10.(2002-1-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占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答案】D 【考点】法律体系
【详解】本题考查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系,是指•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已经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根据题意要求选择不正确的,所以不选A。
我国近代法律体系产生于清末变法即沈家本修订法律以后,B的表述是正确的。根据题意要求选择不正确的,所以不选B。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虽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而且分属于不同的法系,但是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一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所以在中国“一国两制”之下,中国的法律虽然有着内地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种种差异,但仍然可以看作是一个法律体系,中国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体系并存的情况,所以c的表述是正确的,根据题意应不选。
尽管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是出现在清末,但这种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仅是指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部门之后,由法律部门构成的体系。在中国近代以前没有严格的部门法的划分,一直是一种“诸法合体”的状态,但是这也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所以D的表述是错误的,因此本题应选D。
11.(2002-1-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答案】B 【考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详解】本题考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都不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他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与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存在了。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制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力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根据第四点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上述第四点,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上述第一点可知C的表述是正确的。根据上述第四点可知D的表述也是正确的。
12.(2002-1-3)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答案】A 【考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详解】本题考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广义上的违法行为,是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1)违法行为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所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可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被确认为违法。所以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
对于选项B,故意或过失并不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刑事法律领域,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重要依据。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为其主观有过错,不必再追究其主观因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故意或过失并不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
对于选项C,违法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这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但是并不是违法行为构成的关键因素。
对于选项D,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密切的联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但是该行为是否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认定,也离不开是否在法律上被确认违法这一前提。所以D不是本题的正确选项。
13.(2002-1-4)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答案】D 【考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详解】本题考查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对于选项A,法律与道德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又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而,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说法律具有。“两面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视义务)
对于选项B,法律与道德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因此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强制。而法律则不同,法律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来强迫人们遵守。所以选项B表述的“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的强制”是正确的。
对于选项C,实证主义法学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强调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他们认为:法律是一个孤立的、不受任何其他现象(包括道德现象)影响的存在体,所以应当从法律之内来寻找和说明法的效力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的看待法与道德的关系,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所以C的表述是正确的。
对于选项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的看待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阶级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所以口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14.(2003-1-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
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
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答案】B 【考点】法的产生的特点
【详解】本题考查法的产生的特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法产之后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这种分离首先表现为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别。
法产生的另一个标志是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这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使得人们之间发生的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
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但习惯法却不是以文字形式记录的。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15.(2003-1-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答案】C 【考点】法律解释的分类
【详解】本题考查法律解释的分类。扩大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文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者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将“禁止攀枝摘花”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种解释与扩大解释、文法解释、历史解释都没有关系,而是从保护花木的目的所作出的解释,因此属于目的解释。
16.(2003-1-4)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 )
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答案】A 【考点】法治的基本理论
【详解】本趣:考查法治的基本理论。“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与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是完全不同的。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一般是:(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制却不一定实行法治。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从法制到法治的概念转换,在我国经历了
“法制”一词,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出现。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粱启超先生,但中国先奉时期的法家就已提出了古代的“法治”思想。法治国家或者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
17.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答案】D 【考点】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详解】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独立部分,在于其它上层建筑如政治、道德、宗教等的关系中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18.(2004-1-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答案】B 【考点】法的本质
【详解】法的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不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法既可以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法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法同样受到客观规律的支配
19.(2004-1-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答案】B 【考点】法与道德的关系
【详解】对于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含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认为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恶法非法”,因此说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是不对的。另一种学说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法与正义(道德)在本质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中国古代儒家倡导“德主刑辅”,不否认法律的惩治和辅助治国的功能,困此说儒家认为治国不能用法律也是不对的。近代法学家大多认为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应该相对分离,所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乎成为通说。
20.(2004-1-3)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答案】D 【考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的区别
【详解】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立法活动。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
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内容,既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也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属于国家的立法活动。其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而不能由执法机关等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
1.(1999-1-37)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答案】CD 【考点】法的作用
【详解】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亦有其局限性,表现在:(1)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它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2)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还需综合运用道德、规章等各种调整方法和社会控制手段;(2)法自身特点带来的局限性,即法有主观意志性,法具有概括性,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法讲究程序,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不能迅速解决问题等。本题中,理由①中的前半部分是正确的,但法律重视程序,并不必然不讲效率。通过程序所保障的正义是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法也要兼顾而不是不讲效率。故该条不正确。④中的表述与法具有主观意志性相违背,虽然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但也体现人的意志,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所以④亦错误。因此A、B项不应选。②表述的是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③表述的是法律的稳定和不灵活性,这能够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因此这两条都是正确的,故C、D项正确,为应选项。
2.(1999-1-43)下列有关法系与法律体系含义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系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而对法所做的分类
B.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C.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D.法律体系是一国之内的法构成的体系,不
【答案】BCD【考点】法系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及关系
【详解】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亦不包括历史上存在过的已失效的法和将要制定、尚未制定生效的法。法系和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只有两字之差,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由此可知,A项错误,B、c、D项正确,为应选项。
3.(1999-1-50)按照我国宪法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有权法律解释?()
A.司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B.国务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D.法律专家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答案】ABD【考点】法律解释的分类
【详解】法律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由宣传机构、文化教育机关、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学者、专业工作者和报刊等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提到了四种有权解释,这里的有权首先是指主体适格,即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较大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其次是指适格主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均有解释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在司法机关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等等。本题中A、B项属于主体适格但权限不合法,因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宪法解释权,而司法机关和国务院均无解释宪法的权力;D项属于主体不适格,是一种无权解释、学理解释。因此只有c项中的主体与权限均合法,是有权解释。因本题为选非题,故A、B、D项正确,为应选项
4.(1999-1-57)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
A.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平衡法之分
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D.成文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答案】BC【考点】英美法系的特征
【详解】英美法系的特点主要有:(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判例法为主要形式,遵循先例;(3)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4)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5)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等等,由此可知,B、C为应选项。本题中A项讲的是大陆法系的特点,在大陆法系中,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是一种比制定法更为主要和基本的法的渊源。故A项不选。D项说法虽正确,但不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所以不选。
5.(1999-1-62)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答案】ACD【考点】宪法修正案中有关依法治国的内容
【详解】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条件与标准主要有:(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好的治理;(3)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由此观之,本题A项主要是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角度谈“依法治国”入宪的必要性;c项和D项分别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为实现“依法治国”要注意的事项。因此,A、C、D项正确,为应选项。B项关键错在“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因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等同于“法制”,故B项不选。
6.(1999-1-68)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做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BC【考点】法的渊源
【详解】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之分,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但其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理性原则、习惯等,因此A项正确;B项混淆了法的渊源的要素和法的体系的组成要素的划分标准。法的渊源的各组成要素是从立法体制、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角度所作的分类;而作为法的体系组成要素的各部门法,才是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作的分类,因此B项错误;至于C项,其表述过于绝对,虽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我国法的渊源,只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才是我国法的渊源,故C项亦错误。《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故D项亦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7.(2000-1-41)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 )
A.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
B.族长决定强奸案的被害人赵某及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由强奸实施人董某向赵某赔偿5000元
C.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D.监狱根据法定的情况没有将因贪污、受贿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收监执行
【答案】ABC【考点】法律的适用原则
【详解】法的适用原则即司法原则,包括:(1)
司法公正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本题选项A中,法官乐某与原、被告多次私下接触,似乎符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但是法官调查案件事实要遵守法律程序,法官乐某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行政机关的干涉,所以选项D不符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应选。选项B违反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的原则,应选。选项D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所以本题应选ABC。
8.(2000-1-4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
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答案】BCD【考点】法律关系的形成
【详解】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合法性,是人与人之间合法的关系;(2)体现特定意志(3)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等,选项A中刘某与吴某之间的赌债关系不是合法的,所以不选。选项B形成的是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选项C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选项D形成的是医疗合同法律关系,都应选。
9.(2000-1-43)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肯定的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
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答案】BD【考点】法的特征
【详解】法具有明确性和肯定性,但并不是历史上所有的法的规定都是明确的、肯定的,如不成文法就不具有明确性和肯定性,所以选项A错误。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选项B正确。选项c表述的是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与作用,不是法的特征,所以不选C。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所以具有国家意志性,选项D是正确的,应选。
10.(2000-1-44)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问题上的具体运用,下列选项哪些是该原则的要求?( )
A.法律责任应由法的规范预先规定B.不允许任何的法的类推适用
C.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
D.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的责任
【答案】ABCD【考点】责任法定原则
【详解】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制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该原则否定和摒弃于法无据的责任擅断,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_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所以选项ABCD是正确的,应选。
11.(2000-1-45)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遵守我国法律的行为或事项?( )
A.某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B.某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
C.习惯法D.《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答案】ABD【考点】法的遵守
【详解】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守法包括遵守法律、规章、条约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判决、决定等非规范性文件。本题中,选项A、B、D都属于遵守我国法律的行为。选项C属于法律分类中的一种,习惯法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不属于法的遵守的内容,所以不选。
12.(2000-1-46)下列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D.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渊源
【答案】ABC【考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概念和比较
【详解】国际法不仅包括国际条约,还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所以选项A错误;国内法的制定机关除了立法机关外,还有经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且国内法是在领土范围内适用,国内法可以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和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所以选项B错误;国内法中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如地方性法规就只在本地区范围内适用,所以选项C错误。国际条约也是构成国内法的渊源之一,所以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选ABC
13.(2002-1-31)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 )
A.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
B.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C.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D.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答案】AB【考点】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的运行
【详解】本题考查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的运行。对于选项A,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看着密切的联系。在历史上,法律责任可以转移,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也是相互转换的。比如,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可以代替的。如代刑,即代他人承担刑事责任,开始时本无法律依据,后来有人申请代刑,帝王为了显示表彰孝道批准,后来成为制度,请求代刑就成为法定的权利;再到后来,代刑不仅是子孙的权利而且成为规定的义务了。所以在中国古代责任主体发生了转移,随着主体的转移,承担责任变成了权利,继而成为义务。在这些转移和转换背后存在着复杂的社会文化背景。在近现代,这种制度已经不存在。所以A选项表述是不正确的。
对于选项B,法律制裁是指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对于选项C,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所以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
对于选项D,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过程。所以D的表述是正确的。
14.(2002-1-32)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答案】BCD【考点】法的指引的分类
【详解】本题考查有选择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时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
确定的指引,是法律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若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法律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处理,以此来保证确定性的指引的实现。
“对于选项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它告诉人们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属于一种确定性的指引。
对于选项B,属于权利性规范,所以属于有选择的指引,赋予当事人一种选择权。
对于选项c,此条是赋予人民法院一种裁量上的选择权,即人民法院在处理故意杀人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间论处。所以对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属于法的指引作用。
对于选项D,属于权利性规范,应为有选择的指引。
15.(2002-1-33)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A.法制方面的因素 B.个人方面的因素C.环境方面的因素 D.法律本身的因素
【答案】ABCD【考点】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
【详解】本题考查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根据指定教材,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它是人们按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秩序,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包括:(1)个人方面的因素;(2)体制方面的因素;(3)环境方面的因素;(4)法律本身的因素。所以本题的答案很明显为ABCD,,
16.(2002-1-35)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 )
A.法律体系的系统性B.适当的超前性C.供体与受体之间存在共同性D.时间的先后性
【答案】ABC【考点】法的移植
【详解】本题考查法的移植。根据指定教材,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外国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所以本题的答案应为ABC。
17.(2002-1-37)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
A.法律渊源 B.法的分类C.法典编纂 D.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
【答案】ABCD【考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详解】本题考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1)法的渊源不同:;(2)法的分类不同;(3)法典编纂的不同;(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所以ABCD应当全选。
18.(2003-1-31)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
A.价值排序原则 B.秩序优先原则C.个案平衡原则 D.比例原则
【答案】ACD【考点】法的价值冲突
【详解】本题考查平衡法的价值冲突的基本规则。就主体而盲,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一是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二是供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三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的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即使是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则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秩序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需侵害另一种法益时,不得超越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将被损害的价值减小到最小限度。
19.(2003-1-32)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
A.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并不给收据
B.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纪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
C.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
D.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
【答案】AD【考点】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详解】本题考查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其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选项B中姜某并没有违法行为,不产生法律责任。选项C中冯某的行为只能是不道德行为。而非违法行为。
20.(2003-1-33)甲因乙不能偿还欠款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甲最终胜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B.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答案】AD【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详解】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本题中法官的行为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要求,不违背法官中立原则,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这也是我国法官职业要求与西方某些国家实行严格的“不告不理”、“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一个区别。
21.(2004-1-51)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哪些是不适当的?( )
A.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
B.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
C.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D.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答案】ABC【考点】法治与法制含义的区别
【详解】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而是意味着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治的核心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不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而在于法治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而法制包含的是法律和制度,其涵义是中性的。
牺牲个案实体正义是由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导致的,无论法律制度如何完善,这种局限性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会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与法制的实现与否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2.(2004-1-52)下列有关执法与守法区别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执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
B.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
C.执法是执法主体将法律实施于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活动,守法是一切机关、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的活动
D.执法须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毋须遵循程序性要求
【答案】ABD【考点】执法与守法含义的区别
【详解】执法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包括其他的法人。选项A不正确。
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公民在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应积极主动地承担法律后果。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是守法的保障性要求。守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故守法不只是有被动性,也是有主动性。选项B也不正确。执法须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也必须遵循程序性要求,选项D不正确。
23.(2004-1-53)下列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
A.司机白某在驾车途中因突发心脏病,把车停在了标有“此处禁止停车,违者罚款100元”处,但白某最终没有受到处罚。此为运用辩证推理的结果
B.在法的适用中,需要对“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一规定进行限制解释
C.林某因他杀死亡,其与妻子的婚姻法律关系因此而终结。引起该婚姻关系终结的死亡事件属于法律事件
D.已加入甲国国籍的原福建人沈某在乙国印制人民币假钞20万元,其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属于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答案】ABC【考点】辩证推理、限制解释、法律事件和空间效力的含义
【详解】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包括: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等。选项A中,对“此处禁止停车,违者罚款100元”应该作出这样的解释:“此处禁止停车,违者罚款100元,行为人主观没有过错的不予处罚。”此处在适用法律时运用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属于辩证推理。
限制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窄的解释。B选项中,前一个“子女”是指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后一个“子女”则是指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在适用法律是,必须对此作出限制性解释。
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人的死亡引起的婚姻法律关系消灭属于法律事件。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选项D判断沈某的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不属于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而是准据法的问题。
24. (2005-1-51 )下列有关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表述,哪些不正确?
A.不成文法大多为习惯法B.判例法尽管以文字表述,但不能视为成文法
C.不成文法从来就不构成国家的正式法源D.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没有不成文法
【答案】CD【考点】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
【详解】成文法是指由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在判例法国家,往往编纂有判例集,是文字表述,但它是法院的判决,并非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不能把它视为成文法。在法产生和发展的早期,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习惯法,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法至今仍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也存在习惯法,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触的,经国家认可部分就成为法的正式渊源。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D。
25. (2005-1-52 )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案】BD【考点】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详解】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它的设定甚至合法、公正、合理归结都只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的要素之一,它包括肯定式的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两种,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和奖励,并不是惩罚,。只有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才引起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是违法者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违法者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时就不接受法律制裁。法律条文有可能只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可以不规定法律后果,那么该条文就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知,答案为B、D。
26. (2005-1-53 )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答案】ABC【考点】法律作用、法律价值、法律观念
【详解】“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是马克思所说的,指出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自由的,而不能用来限制、践踏自由。“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只要是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就成为法的渊源,具有法的效力,人们就应当遵守,而不需要考虑它是否与法律之外的道德等相背离。“徒法不足以自行”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必须与其他社会条件相互配合,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治理进入良性状态。“有治人,无治法”,这是荀子的名言,意思是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必须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这是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而并非“以法治国”的法治观。由此可知,答案为A、B、C。
27. (2005-1-54 )下列有关法源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A.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B.英美法系的法源中没有成文宪法
C.不同国家的法源之间不能进行移植
D.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先适用正式法源,然后适用非正式法源
【答案】BC【考点】法的渊源、法的移植
【详解】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浓厚的成文法传统,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但是它们也有成文法,包括成文宪法,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代表,具有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都可以移植。法的正式渊源主要为制定法,比如宪法、法律、法规,而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比如正义标准、道德理念、公共政策和习惯等,在法律适用时,非正式渊源只能作为正式渊源的补充。由此可知,答案是B、C。
28. (2005-1-55 )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
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答案】CD【考点】法对人的效力
【详解】法对人的效力是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体有效。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团体、集体等),而公民权的主体是拥有一国国籍的公民,二者是有差异的,那么一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他们的适用肯定是不同的,一国公民可以享有的政治权利,作为人权主体的外国人就不能享有。“保护主义”原则是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为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我国《刑法》第8条就规定了“保护主义”的原则,而且该条适用于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犯罪,与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犯罪的第6条有一定的差异。由此可知,答案为C、D。
29. (2005-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这条规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确?
A.这一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
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
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
【答案】ABC【考点】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价值
【详解】该条规定的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而法律规则比较明确,应当优先适用的是法律规则,只有在法律规则出现漏洞或者模糊不清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处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体现的是秩序价值而非正义价值。“个案平衡原则”是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之一,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该原则来适用这一条文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由此可知,答案为A、B、C。
30、(2006-1-51)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汪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答案】BCD【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包括事件和行为。所谓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根据上述理论,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行为。并由于范某的行为,在范某与检察院之间形成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形成了因范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为内容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的说法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
31、(2006-1-52)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
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
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答案】ABCD【考点】法律原则、法律作用
【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评价、预测法律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指导司法审判等作用,在本题当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对传销行为加以处理,体现了法律原则评价、裁判作用、预测作用、强制的作用。所以,本题答案为ABCD。
32、(2006-1-53)村民姚某育有一子一女,其妻早逝。在姚某生前生活不能自理的5年时间里,女儿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姚某去世之后留有祖传贵重物品若干,女儿想分得其中一部分,但儿子认为,按照当地女儿无继承权的风俗习惯,其妹不能继承。当地大部分村民也指责姚某的女儿无理取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在农村地区,应该允许风俗习惯优先于法律规定
B.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C.中国法的现代化需要处理好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D.中国现行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冲突
【答案】BCD【考点】法律渊源、法的传统、法的现代化
【解析】法与习惯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都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着人们的行为。二者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在我国没有承认习惯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情况下,在习惯与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与此同时,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还要处理好法律与习惯的关系,使二者和谐共存。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
33、(2006-1-54)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B.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C.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D.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答案】ABD【考点】法与道德的关系
【解析】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忽视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中只有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ABD。
34、(2006-1-55)小丽是陈某的养女,在22岁时准备与其结识半年的男朋友结婚。陈某以小丽岁数小、与男朋友认识时间太短等为由,不同意两人结婚,并禁止他们来往。从此,陈某只要发现小丽与男朋友来往,就对她拳脚相加,而且不允许她周末外出。小丽忍无可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即“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根据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所引用的刑法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任意性法律规则
B.该刑法条款对小丽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
C.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推理
D.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
【答案】BC【考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推理
【解析】根据强制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是必须适用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任意性法律规范是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刑法规范都是必须强制适用的,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法的指引作用是指通过法律规范指引人们的行为,本案中,小丽依据刑法规范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刑法规范对小丽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方法,法院应用制定法判案时运用的都是演绎推理。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虽然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但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故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
35、(2006-1-56)《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冯某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机的钱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冯某抢劫时使用的是仿真手枪,因此,法官在对冯某如何量刑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B.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C.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D.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答案】BD【考点】法律解释、法的事实判断
【解析】所谓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体系结构方面所作的解释,它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而本案中法官甲对《刑法》的解释不符合体系解释的含义,故选A不正确。目的解释是指依据立法者的目的而进行的解释,它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由此可知选项B正确。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仅要进行事实判断,还要进行法律判断。故选项C不正确。由于法律词语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某些词语的意义,即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才能达到。这种解释学循环可以帮助人们防止孤立地、断章取义地曲解法律。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三)不定项
1.(1999-1-80)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1、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2、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3、表述法和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1、法的要素不能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2、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表示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达的;3、同一个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达。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1和论点2B.学生甲的论点3和学生乙的论点3
C.学生乙的论点1D.学生乙的论点2
【答案】CD【考点】法律规范的概念
【详解】法的要素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和法的概念,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就是其逻辑结构,分“二要素”和“三要素”两种学说。二者不仅不相等同,而且法律规范本身就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故甲的论点①错误,乙的论点①正确。法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只有成文法才使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条文化的文字表述形式就是法律条文。而不成文法则表现为习惯、判断和法理,不表现为法律条文。故甲的论点②错误。据此学生乙的论点①②③都是正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法律条文的集合,虽然表述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可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但表述法的文件还有判例这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法理学著作等。所以学生甲的论点③是以偏概全,不全面,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2.(2002-1-81)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答案】AC【考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阶级本质学说
【详解】本题考查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阶级本质学说。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的阶级本质学说认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所以选项A’和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子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在一定情况下,法韵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整体性。这主要是指: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以及每一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所以选项_D的表述是错误的。
3.(2002-1-82)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
A.刑事案件的发案率B.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答案】ABCD【考点】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详解】本题考查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根据指定教材,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主要有八个方面的情况:(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对有关这一标准的统计数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轻易作出结论。(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选项A就是上述(2)表述的内容;选项B就是上述.(4)表述的内容;选项C就是上述(6)表述的内容;选现D就是上述(8)表述的内容。
4.(2002-1-83)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答案】ABCD【考点】法律推理
【详解】本题考查法律推理的方法中辩证推理的方法。辩证推理,即侧重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包括四种情况:第一,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第二,出现了“法律空隙”或叫“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第三,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第四,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即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由此可知ABCD选项都是正确的。
5.(2002-1-81)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 )
A.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答案】ACD【考点】法律权利的构成要素
【详解】本题考查法律权利的构成要素。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其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一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胜诉权)的统一。所以本题AC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6.(2003-1-81)下列何种表述不属于法的规则?( )
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考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详解】本题考查法的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是:
第一,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削弱和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第二,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仅仅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使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广。
第三,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境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判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个案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但其他原则并不因此而无效。
据此可知,“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是法律原则。只有“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才是法律规则。
7.(2003-1-82)下列何种表述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
A.郭某感觉到中国法官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了
B.贾某因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C.梅某认为偷几本书不构成盗窃罪
D.进城务工的农民周某拿不到用人单位报酬,自认倒霉
【答案】ACD【考点】法律意识的概念
【详解】本题考查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知识、观念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以理论化、第十六页理性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盼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选项Ac、D都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法律心理。而选项B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并非法律意识。
8.(2003-1-83)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答案】AB【考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基本关系。
【详解】本题考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基本关系。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是:
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聪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
第二,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统一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韵建立,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两者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同,因而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说来,在等级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而在民主社会法律制度更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权力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是为了保障权利更好地实现。
9.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院同学甲与乙对此有过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②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③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乙则认为:①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的思维;②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下列何种选项的观点是正确的?
A.甲的观点①和② B.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
C.甲的观点③和乙的观点① D.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②
【答案】B【考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的关系
【详解】本题考查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所要完成的任务和针对的对象不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说明,而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前者针对的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阐明法律含义,后者则不仅针对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实。通过演绎,归纳、辩证推理的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二者又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都与具体的法律问题有关。其次,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的,在法律解释时,离不开法律推理方法的运用,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常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然后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中去。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也有密切关系。一项职业的独立性与其特有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有关。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法律思维是抽象的,具体体现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中。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促进法律职业者更好地开展法律活动,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2004-1-81)在讨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甲、乙、丙各抒已见。甲认为: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法源于自然法。乙认为: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认为: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下列选项何者为正确?()
A.甲的观点l、乙的观点1和丙的观点2 B.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1
C.甲的观点1、乙的观点1和丙的观点l D.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2
【答案】AD【考点】法产生的原因、法的继承、法的移植及法的适用范围
【详解】关于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斗争,才产生了法,因此,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的观点是正确的。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是“神创说”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自自然法,因此甲的第二种说法也正确。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因此法的继承对象是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选项A、D正确。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因此丙的观点l是错误的,其观点2是正确的。
11.(2004-1-82)下列有关法与社会土会关系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
A.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深受伦理的影响;而宗教对于西方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确立“法律至上”观念奠定了基础
B.“法的社会化”是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现象,表明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
C.凡属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为法律调整;几属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不一定为道德所调整
D.生命科学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对法律具有积极影响
【答案】ABD【考点】法与道德、宗教、经济及科技的关系
【详解】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即受到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深受伦理道德的影响,中国古代的礼法合一、明德重法等思想都对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而在西方,由于宗教的发达和宗教影响的广泛性,其法律制度更多地受到宗教信仰的影响。选项A正确。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法的社会化正表明了法律对社会经济的作用,选项B正确。法和道德是一对具有密切关系的概念,但是,二者的调整范围具有差异性,一般来说,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的调整范围更广,法律调整的是那些要求并可能由国家评价和保证的社会关系,而道德调整的领域几乎囊括一切社会关系。因此,凡属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比为道德所调整,而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则有可能超出法律的调整范围。选项c颠倒了二者的关系,是错误的。科学技术对法律上层建筑的作用是全方位的,包括对法的内容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大量的新的立法领域的出现等,因此,选项D正确。
12.(2004-1-8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l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答案】C【考点】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及内容
【详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所谓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典型的是刑事法律关系,本题中所述行为只是违约行为,并非违法行为,选项B错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制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履行者,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其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就没有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了,选项D错误。另外,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就本题来说,甲京剧团和乙剧院形成了合同关系,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但本题还有其他法律关系存在,如观众与剧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演员与京剧团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所以选项A不全面。
13. (2005-1-91)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
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答案】ACD【考点】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
【详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l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14. (2005-1-92 )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答案】D【考点】法律关系客体
【详解】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所以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如果没有法律关系客体,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所以法律关系也就不复存在。在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中,如果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为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则诸单向法律关系之间有主次之分,所以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
15、(2006-1-91)杨某是某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处长,为某承包商承建的某段高速公路立交桥绿化工程结算问题向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打招呼,使该承包商顺利地拿到了工程款,然后收受了该承包商的10万人民币。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杨某无罪。理由是,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其人、财、物均归该省所管辖的某市的人民政府管理,因此,该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关系。另外,该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属于不正当利益,杨某的行为不具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罪要件。关于法院在法律适用中所运用的法律推理,下列何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A.一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辩证推理B.二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类比推理
C.一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D.二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辩证推理
【答案】A【考点】法律推理
【解析】法律推理的类型大致包括三类:第一,演绎推理。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当代中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主体的国家,制定法中的各种具体的规定,是人们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所以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被广泛运用。第二,归纳推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维路径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运用归纳方法进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主要在于生活世界所具有的某种必然性和规律性。归纳法律推理的任务在于通过整理、概括经验事实,使分立的、多样的事实系统化、同一化,从而揭示对象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第三,辩证推理。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其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
16、(2006-1-92)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考点】法的渊源、司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业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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