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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教育网】
2006年12月18日,刘家海先生终于接到通知可以办理诉广西人事厅2006年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纠纷案的立案手续了。同日,法院给刘签发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于2007年2月9日开庭审理。 据悉,这是目前了解到的按照《公务员法》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考试后第一起录用报考纠纷行政诉讼案件。
超龄报考被拒绝
2006年4月16日,广西发布2006年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定于5月27日进行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37岁的南宁市民刘家海
先生填报了致公党广西区委员会机关公务员职位,
4月24日从网上报名系统信息反馈得知,因“不符合年龄小于30岁而且是无党派人士的要求”,没有通过审核,不能参加考试。
起诉法院被搁置
5月31日,刘先生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状告广西人事厅设定资格条件并拒绝其报考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7日内,既不通知立案受理,也不通知不予受理。至6月23日,刘先生转向广西人民政府申请对广西人事厅进行行政复议。广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
7月10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
行政复议走过场
广西人民政府受理案件后,既不调查了解情况,也不听取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是否有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按期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材料,申请人也无从得知:复议机关既没有将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送达申请人,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可以去看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
9月1日,复议机关以考试录用简章是依据《公务员法》等规定作出,是合法有效的,报考者应具备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放能报考为由,维持了广西人事厅的行政行为。
重新起诉获受理
广西政府在桂政复决
[2006]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称,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原作出具体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刘先生
9月13日对广西人事厅提起行政诉讼,终于在又经历3个多月后获得受理。
事关“科学人才观”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和强调“树立科学人才观”,提出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的要求。有关专家认为,《公务员法》是在党和国家的科学人才观指导下制定的法律,其实施无疑也必须在科学人才观指导下进行。那些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中僵化、教条、机械地执行年龄、学历资格限制的做法,应该毫无疑问地、坚决地抛弃。 (责任编辑:刘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