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合伙法”)首次将“有限责任合伙”规定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引起了注会行业的广泛关注。“‘有限责任合伙’制是目前国际上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新合伙法实施后将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机制创新扫清法律障碍,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组织形式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业内人士认为。
“有限责任合伙”符合行业特性
据了解,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上的大型会计公司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如今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有限责任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注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成为国际会计师行业广泛采用的组织形式是有原因的。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连带责任大小不同来看,个人独资制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形式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由于其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竞争力弱等原因,目前几乎不存在。有限公司制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目前这种形式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流。而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则综合了合伙制与有限公司制两种形式的优点,在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不仅消除了在特定情况下企业各方可能出现的连带风险,同时提高了事务所的公信力,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介于原有的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之间,因此这种形式在法律上更符合会计师行业的特性。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张连起对法学专家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新合伙法对于国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办注册时大多只能注册为企业,但事实上作为专业性的服务组织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它自身运行规律,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在诸如组织形式、机构性质等方面,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行特点不相匹配,就像是一个着装得体的人戴了一顶不合时宜的帽子,造成了整个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新合伙法实施后,将使国内的注册会计师机构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上有了组建与自身机构性质更匹配、与国际接轨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能够更好地将人与组织结合在一起,使机构的合伙‘人’与合伙‘组织’在承担责任与义务方面具有同等的地位。同时,直接责任人承担比其他合伙人更大责任,这种风险责任划分也更适合注会机构实际的执业性质。”张连起认为。
“寒蝉效应”规范行业发展
“‘有限责任合伙’还将促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注重执业行为的规范性。”张连起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对于过失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这对于注会行业执业中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大有好处的。由于直接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惩罚较为严厉,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导致其“倾家荡产”,因此很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就会心存顾忌,不敢轻易进行违规操作。从这个角度来说,新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起到规范作用。这也就是经济学当中所说的“寒蝉效应”,将进一步促使我国注会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中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丁树云对此深有同感:“有限责任合伙”对过错方有着明确的责任划分,对于国内注会行业的诚信维护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独立性的保持都将起到有益的作用。
丁树云同时认为,新合伙法改变了以往规定中对机构合伙人的限制条件,今后国内众多注会机构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和空间,这将使行业内人才等优质资源获得最佳的配置和整合,使行业结构更加趋于合理,从而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刘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