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认定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导师进行辱骂、恐吓和人身攻击,并对另外两名老师进行骚扰,日前,北京外国语大学女博士生卫英(化名)被校方开除学籍。而对于校方的指控,卫英坚决否认,称与导师关系很正常,自己没有理由攻击导师。 为此,在提出申诉被驳之后,卫英已向北京市教委提起行政复议。(《新京报》5月31日)
虽然,对于此案,校方一再表示,对卫英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适当,是一个‘铁案’”;但从目前报道提供的情况来看,笔者以为有两重疑点值得推敲——
其一,从程序上看,去年教育部颁布并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56条)。然而,在校方声称为“铁案”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卫英在处分决定之前获得这样一个“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而一直是校方单方面进行的一个“调查—取证—处分”过程。
当然,从校方出示给卫英的《处分决定书》看,对卫英的“辱骂、恐吓和人身攻击”行为,警方曾参与调查,并已做出相关认定——“其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校方或许可以以此(违法事实)为由直接开除卫英的学籍。但接下来的问题又是,即使卫英确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里同样也有一个程序要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而事实是,我们仍然没有看到卫英曾经得到这一法律给予的权利。
其二,从实体上看,虽然,校方在列举了很多卫英利用“小广告、手机短信、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导师进行辱骂、恐吓和人身攻击”的事实,但并没有同时告之卫英所以进行这些攻击的动机和原因,考虑到卫英即将面临毕业的,以及其本人也是教授的身份,这种状况无疑令人十分费解——卫英进行这种“攻击”的情理、逻辑基础在哪里?难道导师不是对其能否获得学位具有举足轻重的人,她这样做不是存心和自己过不去?
诚然,没有行为动机,只要攻击事实存在,也不是不可以进行处分。但是,既然校方认为对卫英的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宣称是“铁案”,那么,为了充分说明校方这一判断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就应该尽可能地将该事件的全部原委、曲直尽可能地公布出来,以取信于人,如此,上述处分或许才能成为真正令人信服的铁案——不止是校方口中。
来源:中国江苏网
编辑:苏琳 (责任编辑:李静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