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报名
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按《浙江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
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高招委办[2005]115号)执行。
二、考试
2、实行“3+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
文科类考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考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报考艺术、体育类兼报理科类的考生,须参加理科类考试,报考艺术、体育类兼报文科类的考生,须参加文科类考试。报考艺术兼文科的考生,在艺术专业录取时,其数学成绩按100%计入总分。
3、根据教育部规定,今年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分文、理卷)、英语三个科目继续由我省自行组织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日语、俄语等小语种试卷仍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实行自行命题后,普通高考的性质仍属全国统一考试。
4、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发布的时间表执行。
5、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文化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
6、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考试不进行听力测试。
7、报考文科类、艺兼文、体兼文及理科类中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由市、县(市、区)招办(考试院、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县招办)具体实施的英语面试。
8、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全省统考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机密级事项;高等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秘密级事项;统一考试之后启用的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9、各市、县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0、考试管理工作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管理规程》执行。
三、填报志愿
11、填报志愿工作由各县招办组织。
文理科考生填报志愿时间:提前批为6月25日至6月26日上午,其他批次为6月26日至6月28日。艺术、体育类考生填报志愿时间与文理科提前批相同。
12、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等志愿。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13、报考提前批及一至五批录取的高等学校的考生,可按顺序填写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四个参考志愿共六个学校志愿。提前批的学校志愿设服从志愿,一至五批的学校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根据需要组织补报志愿。
14、报考艺术、体育类高等学校(专业)的考生,须凭艺术、体育术科成绩合格证明方可填报艺术、体育类高等学校(专业)志愿,同时可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其它专业,但体育、艺术与提前批志愿不得兼报,录取时按先艺术、体育,后文科、理科志愿顺序投档。
15、艺术、体育类考生若专业术科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填报艺术、体育院校(专业)志愿,其报考类别自动转为所兼报的文科或理科类。
16、考生应认真、慎重地填报志愿并履行个人志愿的承诺。
17、考生应认真、仔细、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志愿表和志愿卡。志愿表和志愿卡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如果表、卡不一致,以卡为准;如果卡中填写的文字部分与机读识别标志不一致,以机读识别标志为准。考生应对所填报的志愿负责。
18、各志愿填报点要加强对考生填写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志愿填写完毕上交县招办后,不得改动。志愿信息采集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集中进行。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浙江省高级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暂行办法》执行。往届毕业生报考,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考核其毕业后表现,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以及学习、工作等表现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0、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在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1、报考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22、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体检实施细则。
23、各级招生、卫生部门按体检实施细则统一组织体检工作。各县应成立体检组,设立体检站,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24、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25、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招生章程与招生计划
26、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7、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28、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浙江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29、高等学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负责。同时还应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格式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寄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一并告知。
30、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供考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31、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32、高等学校要按时、按规定将招生来源计划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责任编辑:黄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