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种类
(1)根据债券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公司债券可以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转让方式不同。 我国目前已发行的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债券。
(2)以债权能否转换为股权为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行使选择权而由公司债权人变为公司股东。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变更一旦选定,就不可以再变更了,且其发行主体限定在上市的股份公司上。
【点睛之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的最低资本条件要求必然是:3000万元,原因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债券的净资产要求是3000万元,但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这就要求达到上市的要求3000万元。
(3)以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划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点睛之笔】之所以限定举债的规模为净资产的40%,原因有二:首先,举债的规模过大会影响公司自身的经营,因为一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净资产用于还债过多影响自身的正常经营;其次,举债规模过大,导致公司的过多的经营资产变成债券形式,使优良资产变成不良资产,影响经营。
(3)收益水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年度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的利润。
【点睛之笔】此条经常容易和股票发行的要求连续3年盈利交换混合出选择题。
(4)资金用途。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同时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利率。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应当同时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8)、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点睛之笔】所谓“其他债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就是强调公司的信用不好,不管是债券债务没有清偿,还是其他一般合同之债的违约都一样。
3、 公司债券的转让和转换
(1)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是未在公司登记债券存根薄变更登记者不得对抗公司。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体是债券持有人而非公司。
【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2500万元,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1500万元,现已准备好的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现资产负债表。问:
(1)所准备的文件是否齐备?
(2)有关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应准备的文件有: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不能批准。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件中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公司净资产不能少于3000万;另外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这两项该公司都不符合。
注 意
股 票 债 券
发行新股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程序:股东大会决议-申请—批准—公告—承销—登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或者公司对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未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发行债券;
上市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停止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责任编辑: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