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联股东的赔偿责任制度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1】王某是新世界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利用和董事长的特殊关系用公司帐户为其在烟台上学的外甥支付了学费6.5万元,后被监事会查出,请问,王某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第二十一条(关联人员行为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析得知:王某身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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