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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堂:06年新公司法考点解析(总论)
时间:2006年03月31日16:02 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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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

  1.种类及其关联关系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在《公司法》中多体现为强行法规定,普通公司与特殊行业公司的任职资格条件又有所差异,容易混淆,因而这一部分知识历来为司法考试命题者青睐,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点睛之笔】(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犯罪类型仅限于财产型犯罪;(2)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并未限定犯罪类型;(3)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即使已逾5年,亦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法》第27条)。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点睛之笔】上述内容中(三)的主体范围比较与(四)要大。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点睛之笔】上述条目主要是防止该负责人利用职务挪用公司财产偿还自身债务,如果该债务附有担保,那么并不影响该债务的清偿,因此并不影响债务人的任职。

  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1】下列选项中,在2004年1月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有:

  A.甲因贿赂罪,1995年被判4年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B.乙擅长经营管理,现为工商局长

  C.丙于1999年10月到某企业任厂长,该企业因1999年9月的违法行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D.丁因妻子炒股失败已借款15万元,但是以个人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

  【答案】AB

  【解析】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A答案正确,可以担任的时间是2007年;

  B选项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管理人员,以免以权谋私,成为官商。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C答案可以看出乙和该企业的被吊销执照之间没有个人关系;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由于D选项中个人债务有担保,丁的信用没有问题,不会有任职后的以权谋私的嫌疑。

  【例2】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四人成为候选人,其中哪些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条件?

  A.赵某,经营能力一流,口才尤佳,但因酷爱行为艺术曾在夜半裸奔遭人非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长期经营不善的洗浴中心董事,到任后仅一个上午该公司即破产

  C.孙某,曾因强奸一名80岁的老太太被判刑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卖烤白薯为生

  D.李某,现任某市医院妇科大夫

  【答案】ABCD

  【解析】A答案正确,行为怪异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判别标准,不是法定的任职资格的障碍;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C答案由于并非经济类犯罪,因此没有任职资格障碍;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B答案由于钱某显然和公司的破产无关,所以可以任职;

  D答案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任职。

  【例3】下列何人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A.某甲,35岁,大学文化,市文化局副科长,精力充沛,愿意在公司兼职

  B.某乙,46岁,为人忠诚,人生坎坷,顽强刚毅,不惜贷款10万元为其身在农村、患尿毒症的妻子治病

  C.某丙,50岁,高小文化,灵活但不善与人合作,1985年曾因倒卖粮票被判刑3年

  D.某丁,55岁,原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上个月被法院经审理判决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某丁不服,申诉称其所受钱财是其劳动所得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因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但某丙执行刑罚期满早逾5年,故某丙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故应选C项。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某乙个人虽然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但不属于到期未清偿的情况,故应选B项。

  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故不应选A。某丁上个月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故D项也不应选。本题考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考生需将《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总结、记牢。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⑴ 忠实、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注意: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都是相对的禁止。)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监事会监督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例1】甘某和李某均为某市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的董事。1997年9月甘某、李某又与其所任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王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农用塑料薄膜厂,从事大棚塑料薄膜的生产。某产品与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8年1月,红星公司发现了甘某和李某的这一行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甘某、李甘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要求甘某和李某将其与他合伙经营塑料薄膜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红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甘某和李甘将其经营农塑料薄膜厂所得收入交给红星公司。问:

  (1)甘某和李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膜的行为是否合法?

  (2)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1)甘某和李某同陈某、王某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薄膜厂,其产品又与红星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例2】某公司董事张某家有小汽车一部,因其家中发生变故致经济紧张,张某急需出售小汽车以缓解燃眉之急,近期内其所任职公司正好急需一辆汽车,其便想把该车卖给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张某的这种销售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只要价格合理,该交易有效

  B.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进行

  C.经股东会同意后可以进行

  D.如公司章程上有允许的规定亦可进行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董事责任。依《公司法》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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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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