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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论
【考点及实例】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点睛之笔】由此可知道,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自然人的无限责任区别的原因了:由于法人的虚拟性,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后,就消灭了,注销登记了,不存在了,因此只能承担有限的责任;然而,自然人以现有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后,还有实体存在,就是人还在,劳动力在,可以陆续无限的挣钱还债,因此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点睛之笔】公司的字面意思:“公”就是“多数人”的意思;“司”就是“管理”的意思,合而为一“公司”就是“多数人管理”的意思,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股东们是多数人,都出资了,对自己的出资财产当然都有管理权了,并且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这个机构实现其管理权。以法人内部组织基础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坚持了社团性特征,例外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唯一,分别为一个自然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公司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即具有营业性的特点。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责任编辑: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