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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中级经济法》第十二章 重点导读
时间:2006年02月21日18:39 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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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考网

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导读

一、考试大纲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

    (三)熟悉发票管理和使用

    (四)熟悉税务检查

    (五)了解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二、本章历年考点

    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的措施:2003年单选

    2.纳税人申报退回多缴税款的期限:2004年单选

    3.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发票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的期限:2005年单选

    4.逃避追缴欠税款行为的概念:2005年单选

    5.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有权采取的措施:2003年多选

    6.税款的征收方式:2005年多选

    7.税务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2005年多选

    8.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批准人:2003年判断

    9.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措施:2004年判断

    10.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结清应纳税款的处理:2005年判断

    11.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2005年判断

    12.纳税争议的处理及对发票使用的管理:2003年简答

    13.偷税罪的认定及处罚:2004年简答

三、重点难点分析

    一、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或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考生应注意掌握相应的期限。

    2.账簿、凭证管理

    (1)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以及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2.税款征收措施

    (1)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3)税收保全措施

    在纳税人纳税期限届满之前,税务机关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税款追征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漏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限。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7)其他有关税款征收的规定

    ①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纳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②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④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时,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⑤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注意,按规定,这个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⑥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税务检查

    注意掌握税务检查范围的第(5)、(6)项内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四、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关于违反税收征管的法律责任,应重点掌握偷税、逃税、漏税、抗税的内容。具体是:

    1.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的界定

    2.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是处以罚款的具体数额比例)

    3.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界限及其刑事责任。

    着重注意掌握偷税行为犯罪的界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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