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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绪论 讲义
  时间:2005年12月01日16:43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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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绪论 讲义

    财考网的各位考生,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进行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的学习。

    ★今年的考试大纲、教材和05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主要是对原来教材中存在的错误的修正,以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教材进行更新。
(语音停顿删除)

    

    06年教材变化:

    1、教材第三章第一节P87第11行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中的“土地所有权”改为“土地使用权”;

    2、教材第七章第一节P274第八行的“1.7%”改为“17%”;

    3、教材第七章第一节P275第十七行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0%扣除率”改为“13%”;

    4、教材第七章第一节P281第七行的数字“6545”改为“1540”;

    5、第七章第一节P282第24行的“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非防伪税控发票”;

    6、第七章第一节P290第22行的第八条“依6%征收率”已经取消;

    7、第七章第二节P309第二节最后一行的“7日内缴纳税款”改为“15日内缴纳税款”;

    8、第七章第三节P325第14行在“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前加上“除另有规定外”。

    ★今年的辅导将以教材的主要知识点和重要考点为主。

    ★请重点关注教材各个章节的例题(语音停顿)

    第一章 绪 论

    ★本章属于教材的非重点章节,考题中占3-5分,主要是客观题,也可能作为主观题其中的一个问题出现。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1、法与法律的概念――简单了解即可。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在特殊情况下,法和狭义的法律同义。

    一、法的本质(特征)和一般特征: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其中的个体或某一部分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2、法的一般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形成的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建法律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的内容,同时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要注意区分法的本质(特征)和一般特征,选择题――要求辨析

    例: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2002年考题)

    A.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答案:A

    显然BCD都是法的一般特征,只有A是法的本质。

    二、法的形式

    重点是掌握具体的法的形式的制定机关,以及各种形式的地位和效力的高低顺序。

    
 

    ▲总结:按照地位由高到低可以排序如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同级(下级)政府规章

    例: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答案:B

    ▲特别关注:教材例1-2指出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应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区分开来。

    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重点在于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结构――假定、处理、制裁

    可以理解为――如果处于“假定”设定的条件下,则应当按照“处理”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去做,否则就要受到“制裁”中规定的制裁方式的处罚。

    ▲题目的考察方式――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然后要求指出哪一部分属于假定,哪一部分属于处理,哪一部分属于制裁。

    例: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显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属于假定,“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处理。

    (2)法律规范的分类

    

    例:我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该法律规范属于( )。(2003年考题)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答案:C

    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既属于禁止性规范,也属于强制性规范。

    2、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简单了解即可,主要看一下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的顺序。

    (二)经济法的概念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简单了解即可。重点关注: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机关,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有删除)

    例如:企业的销售部门,但是销售部门的民事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的。(删除)

    (4)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是可以由主体自主决定是否执行的,而义务是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重点)

    客体的种类

    (1)物,包括四个条件

    

    ▲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不包括:阳光、空气、军火、自然灾害等。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

    ②道德产品。05年教材修改时新增内容,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行为

    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经济决策行为。

    例: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重复17.50)

    A、阳光;B、房屋;C、经济决策行为;D、荣誉称号

    答案:BCD

    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B属于物,C属于行为,D属于非物质财富中的道德产品

    例: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商品 B、商标 C、公民 D、组织

    答案:AB

    商品属于物,商标属于知识产品,公民和组织属于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重点)――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大类:

    1、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1)按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情况,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2)按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例:只有合法行为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

    答案:×

    2、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不以人的因素引起。包括:自然现象等。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战争、会计政策变更等。

    ★出题时经常将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和法律事件结合在选择题中考察。

    例: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范围的是( )

    A、设立公司 B、签订合同 C、地震 D、逃税

    答案:C

    例: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

    A、国家税务总局 B、医院 C、工会 D、机器设备

    答案:ABC

    机器设备属于客体中的“物”,国家税务总局属于国家机关,医院属于经济组织,工会属于内部机构。

    (四)经济法的实施

    1、经济法的实施、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简单了解

    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法律责任的种类――考察选择题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掌握三种责任形式中具体的处罚方式,并加以比较,尤其是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例如: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和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例: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责任(23.56)的有( )

    A、罚款 B、罚金 C、没收违法所得 D、赔偿损失

    答案:AC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一、仲裁:

    1、仲裁的三个要素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不能仲裁的

    ――附着于人身的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抚养纠纷;

    ――劳动(合同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

    3、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审或裁制度

    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回避制度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例1、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当事人只能是法人单位

    C、仲裁协议必须在纠纷发生以前制定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

    4、仲裁机构

    简单了解。

    中国仲裁协会――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制――自律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5、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书面形式订立。

    (2)仲裁协议的内容

    ――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有仲裁事项;

    ――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最初订立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的,由法院裁定。

    ▲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

    答案:×

    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

    6、仲裁的程序与裁决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仲裁庭可以由3名裁决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注意仲裁员的指定和选择);

    (4)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区分作出之日、送达之日、签收之日。

    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例3、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后来乙方违约,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方在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应该驳回甲方的起诉。( )

    答案:×

    应该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所以不能驳回起诉。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

    11种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2种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必须加以掌握。尤其是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况。

    2、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的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等垂直领导的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为的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4、下列各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资格决定不服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答案:A、B、D

    例5、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

    答案:×

    三、诉讼

    1、诉讼的适用范围

    ★5类适用民事诉讼、8类适用行政诉讼、4类法院不得受理的事项。(注意选择题)

    例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 XX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他们合法权益

    B 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记过处分违法

    C 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 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案:A、B、D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例7、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是( )。

    A、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D

    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失,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讲的比较乱,注意例题)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例8、甲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里,待甲提货时,发现丢失部分货物,甲向乙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3年 B、1年 C、2年 D、20年

    答案:B

    5、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的判决分为四种情况。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对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行政案件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先申请复议,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诉讼。

    (2)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3)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最终裁决权

来源:财考网

(责任编辑: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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