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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经济法11月23日
  时间:2005年11月24日16:01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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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新华县国税局在实施日常检查时,发现个体户王某已经有7个月没有缴纳增值税,遂对其进行税款催缴。但王某拒绝缴纳,并殴打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当即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对王某处以了15天的刑事拘留。
王某认为国税局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检查和追缴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使其经营遭受损失,名誉受到侵害,遂向县国税局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县国税局经调查后认为王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对其赔偿请求不予受理。王某又向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国税局的决定,并要求对其予以赔偿。市国税局以复议请求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国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赔偿。

  请指出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县国税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王某对此不服而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是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市国税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权,判决要求市国税局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市国税局重新受理后,认为县国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赔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解析:题目中的市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和应诉机关,在处理这起纷争的过程中,如果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并对处理行政复议有一定,败诉本是可以避免的。本题的关键是――当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税务机关受理与否的关键在于哪里?从案例中看,县国税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是依法行政,并没有凭借职权实施违法行政,而王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此,县国税局作出对王某的赔偿要求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但是,当王某认为县国税局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时,市国税局在审查时忽略了《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就应当予以受理。市国税局之所以作出不予受理的错误决定,就是因为没有界定清楚行政复议范围,没有认识到县国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应该属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复议不应该受理的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的决定应该属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财考网

(责任编辑: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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