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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绪论重点导读
  时间:2005年10月27日12:02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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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绪论 重点内容导读

 

一、本章大纲
(一)掌握法和经济法的涵义
(二)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熟悉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五)了解法的本质与特征
(六)了解法的形式,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七)了解法的实施的概念、法律责任

二、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3.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行
政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几种。
(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2.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人或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二是有经济法主体,这是法律权
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出现。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四、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的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通常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而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三)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一)概念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来源:财考网

(责任编辑: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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