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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访谈:解读05年司考—新趋势、新变化
  时间:2005年09月23日16:21   来源:搜狐教育频道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05年司法考试详细试题答疑

  网友tony:卷二第4题明明是单选题,为什么A和D都对呢,可又偏偏答案是D。

  韩友谊:这是设计题目不严谨的地方,在单选题里出现两个正确的选项。
是出题不太严谨。

  网友tony:卷二的94题,答案是D,但我以为是B和D,因为题目问的是构成合罪。

  韩友谊:这应该是学员自己的认识上有偏差,因为D选项敲诈勒索罪,此罪必须侵犯财产权,也就意味着丙要对丁要侵犯丁的财产权或者这样说意味着行为人丙要对受害人丁的财产权进行侵犯。但事实上并没有侵犯丁的财产权,反倒还给了受害人两万块钱。只不过威胁对方说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丙并未侵犯丁的财产权,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网友tony:卷三71题C为什么不选,民诉法23条第二款说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本题中仅仅是给付抚养费,并不涉及确认抚养关系,所以觉得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房保国:因为答案C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应当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来管辖。

  网友:韩老师说一般拘役没有假释可言,那就是说还有可以拘役假释的?

  韩友谊:当然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拘役不可能有假释。

  网友lvcky2005:于老师,还有那道到期债权抵消那道题,请您做一个解释。

  于飞:这道题选A,答案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甲的欠款已经到期,而乙的欠费已经经过诉讼时效,因此,在此时乙是无权主动主张抵消,否则等于迫使对方履行此已超过时效的债权。而甲可以主张抵消,等于自愿清偿自己已经超过时效的债务。而这种抵销同样是金钱之债,性质相同,属法定抵消权,该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对方的同意。

  网友突破班考生:卷二第一题差点把我打蒙了,卷二第二题更离谱,请韩老师点评一两句。

  韩友谊:卷二第一题考的非常有意思,和任何知识点没有关系,实际上考的是97年刑法颁布以后中国的立法状况,并且考的是一个数字。像这种考法,一般来说对于我们认真学习过刑法的人来说应该不是一道太难的题,但这种考法确实很奇怪,在司法资格考试刑法部分,确实不是特别地能够反映一个人的知识点。第二题是一道填空题,实际上在04年的考题中有过类似的题目,做这种题目很简单,就是不看答案,只填空,答案就出来了。如果照着答案填空的话,是怎么也填不出来,因为上面的空比下面的答案多一个。这种考法和他的刑法能力没有太密切的关系。

  网友突破班考生:卷二97题请老师点评一两句。

  房保国:97题考的是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这也是刑事诉讼中证据中的基本原理问题,对于答案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对于前半句来说是对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如实回答,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是后半句说他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就错了,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因此答案A是错的。答案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对的。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答案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对此要分情况,对于公诉方如果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他当然要提供相反的证据,但是如果说公诉人的证据本身就不充分,这个时候来说律师就不完全承担这方面的责任。答案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财产明显巨额,对此要由检察院证明,犯罪嫌疑人只要证明差额的部分来源合法就行了。检察院要承担一定的初步的证明责任。

  网友:卷三第8题答案是可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应该选B选择之债吧,应为标地可选,请于老师回答一下。

  于飞:答案没有错误,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基本类型,而如果构成多数人之债的话,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多数主体,彼此之间要么是按份关系,要么连带关系。而在本题中,该演唱组是作为一个主体去履行合同的,演唱组成员之间并无按份和连带关系。

  于飞:所以不是多数人之债,同时此题若表述成以自创歌曲A或B进行演唱,则为选择之债。而题干当中表述的是以自创歌曲二至三首演唱,这样的表述使得合同当中并不存在选择权这种形成权,故不构成选择之债,因此正确答案是B。

  网友h:卷二的第30题为什么不是选A,请房老师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房保国:这道题答案应该是B,说服他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这是2002年和2004年的真题,也就是说连续三年都考了,那么对于自诉案件来说,要求起诉的时候,只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并且被告人要下落明确,不能下落不明,并且有充分的证据,但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或者说被告人下落不明,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做法是说服他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这跟民事诉讼的审理还是不一样的,因此答案不能是A。

  主持人:刚才有网友问卷三问第8题,为什么不是特定之债?

  于飞:特定之债也就是特定物之债,是与种类物之债相并列的一种债的分类。很显然,这里是以劳务作为合同的标地,而不是以物作为合同的标地。

  网友yy:往年第四卷平均分是多少。

  网友突破班考生:邹老师,希望您讲一讲今年第四卷评分的宽严程度。

  网友梅兰竹菊:第四卷格式正确的法律文书内容不太好,能得多少分呢?

  邹建章:从过去的历史看,第四卷的总分要低于前三卷,唯独去年是一个反常,应该来讲今年的第四卷的得分会恢复到过去的正常情况,估计第四卷的平均分还会是最低的。

  邹建章:关于法律文书的格式占分情况,要看你具体选择的法律文书,如果选择的是刑事判决书,则格式占的分会高一些。如果选择的是答辩状,则分数主要集中在理论的阐述上,格式占分会比较低一些。

  网友突破班考生:邹老师我卷四写文书,写成了刑事判决书,别的格式没有什么问题,会不会扣分多?

  邹建章:我觉得写判决书相对是最容易获得高分的,因为判决书的格式规范,考点也明确。具体是开头的文号,结尾的法庭组成人员、院印、年月日等格式的考点,而实体和程序的考点也很清晰。

  邹建章:只要格式正确,定性准确,无遗漏,则一般能获得比较高的分。如果选择了答辩状,对论证的要求就比较高了,改卷也会更加主观。

  网友:卷二25题选A错在哪里,请教老师。

  房保国:这道题考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区别。对答案A是错的,A说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但事实上辩护人和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都是一致的,五是那就是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之日起。法律要求检察院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天之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请辩护人,也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请代理人。因此这二者介入诉讼的时间是一致的,所以A是错的。那么正确答案是D,B和C也是错的,这非常明显。

  网友:卷四第2题我写的是张某是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个相对事职罪来说不是特殊法条吗?

  韩友谊: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故意犯罪,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是过失犯罪。那么张某的行为很显然对最后的危害结果是过失,并不是明知丁某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徇私情放低贷款条件,发放贷款的,所以不能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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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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