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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时间:2005年09月22日13:46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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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答案】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P358)。
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其次,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P382)。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首先,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P389)。其次,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P370)。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P370)。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案例2】(本题14分)

  2005年2月,甲国有企业(下称甲企业)发布了拟转让其持有的乙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权的产权转让公告,该公告公布的乙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有关财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其中甲企业持有4000万元出资额,丙公司持有1000万元出资额;净资产9500万元(账面净值)。丁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有意收购甲企业转让的全部出资额。从2005年3月至同年6月,相关各方为实施该收购事宜进行的相关工作如下:

  (1)2005年3月,丁公司向甲企业提出了收购乙公司出资额的有关意向:丁公司拟按每1元出资额2.8元的价格受让甲企业持有的乙公司的全部出资额;丁公司愿意向甲企业支付500万元定金,作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担保。

  (2)甲企业经产权交易机构委托,对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管理,在对包括丁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后,将相关资料交付给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查。4月22日,产权交易机构在对意向收购方进行资格审查后,发现只有丁公司1家符合条件,即通知甲企业与丁公司可以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出资额。

  (3)4月28日,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甲企业拟转让持有的乙公司的出资额的事宜。丙公司提出:自己愿意以每1元出资额2元的价格受让甲企业拟转让的出资额;作为乙公司的股东之一,对甲企业拟转让的出资额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甲企业不同意按照该价格转让其出资额,丙公司将会反对甲企业的本次转让行为。甲企业不同意丙公司提出的受让条件。

  (4)5月8日,丁公司董事会就收购甲企业持有的乙公司出资额事宜发布了于6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说明该次收购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6月12日,丁公司的5名非流通股股东全部派代表出席该次会议,合计持有65%股份;15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该次会议,合计持有20%股份。出席该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全部投了赞成票;出席该次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或股东代表中,投赞成票的占出席本次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35%,投反对票的占出席本次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65%。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企业与丁公司签订了书面定金协议,丁公司向甲企业交付了定金后,丁公司股东大会未批准该收购事项,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企业返还定金?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受托对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由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收购方进行资格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确定由甲企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乙公司出资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提出的优先购买甲企业持有的乙公司出资额的条件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丙公司对甲企业转让出资额事项表示反对时,甲企业是否可以将出资额转让给丁公司?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公告所安排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丁公司拟受让甲企业转让的出资额的事项是否获得了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丁公司无权要求甲企业返还定金。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P257)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由丁公司向甲企业支付500万元定金,作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担保,因此,丁公司股东大会未批准该收购事项,丁公司无权要求甲企业返还定金。

  (2)①甲企业受托对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管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进行(P81)。在本题中,产权交易机构委托甲企业对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管理不符合规定。②由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收购方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P81)。在本题中,由产权交易机构“单方”对意向收购方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③确定由甲企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乙公司出资额符合规定(P81)。根据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在本题中,由于只有丁公司1家符合条件,因此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符合规定。

  (3)①丙公司提出的优先购买甲企业持有的乙公司出资额的条件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P94)。在本题中,股东丙公司的出价(2元)低于受让人丁公司的出价(2.8元),因此,丙公司提出的优先购买甲企业持有的乙公司出资额的条件不成立。②丙公司对甲企业转让出资额事项表示反对时,甲企业可以将出资额转让给丁公司。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P94)。在本题中,如果丙公司对甲企业转让出资额事项表示反对,又不能按照丁公司的同等价格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因此,甲企业可以将出资额转让给丁公司。

  (4)①丁公司公告所安排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提前30日通知各股东(P101)。在本题中,丁公司董事会5月8日发布公告,于6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规定。②丁公司拟受让甲企业转让的出资额的事项未获得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者超过20%的,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P102)。在本题中,乙公司每1元出资额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为1.9元(9500÷5000),丁公司的报价(2.8元)溢价达47.37%,因此该重大资产重组还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而在丁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中,投反对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高达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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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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