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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试两个必考重点特别提醒
陆维夫:行政法这次两个重点,在这里我提醒大家注意两个内容,这两个内容以往大家并没有作为重点,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设计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我注意到我们目前有关的复习资料中对这个司法解释没有给予充分重视,但是这个司法解释是很重要的。在这里我帮大家补上这个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这个司法解释是今年8月1日起实行的,它是已经生效中的司法解释,咱们现在正在使用。
主要内容涉及几个方面,一个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土地管理这块是行政管理很重要的方面,以往大家把这块都忽略了。土地出让合同应该是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以往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所签订的合同现在认定无效。但是以往开放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签订的合同,如果在起诉之前经过市县政府土地部门的认定,可以追认为合同有效。
另外一个问题,根据房地产法的规定,土地出让这块可以采用协议和拍卖两种形式。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只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以往我们采取出让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的这块怎么办?应当认定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以往我们在出让土地中比较混乱,涉及此类的问题也很多。
另一方面关于转让合同的纠纷处理问题,根据88年宪法修整案,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如果转让方就一个土地的使用权订立了数个转让合同,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这块怎么处理?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义务的应予以支持。如果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但是已经先行投资开发的情况下怎么办?也应当予以支持。它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土地开发,但是已经支付了土地转让款,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该予以支持。
还有一个问题,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的有关问题。这块曾经出现很多问题,实践中也有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在这里通过司法解释把这块明确规定下来了。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只要其中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双方都不具备资质的,应该认定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如果没有经过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资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在起诉前人家已经补办了相关手续,这个合同怎么办?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希望大家把这几个要点看一下,司法解释一个涉及到土地管理的根本问题,而且对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所修正。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涉及到行政管理的一些根本问题,像这样的司法解释应当是司法考试很重要的考察对象,希望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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