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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有网友问,市长甲的妻子收受乙的钱,让市长在某项中工程受照顾,妻未告诉市长,市长也未给乙谋利,市长的妻子应该定什么罪?
袁登明:本案中,如果是市长甲的妻子告知了市长本人该受托的事项,那他们属于受贿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是不是构成犯罪应当判断一下主观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如果收受钱财的时候当时就没有打算告知其丈夫,是属诈骗的行为。
片面帮助犯是否认定为共犯
主持人:有网友问,请问片面帮助犯是否认定为共犯?
袁登明:片面帮助犯是否是共犯,理念上是有分歧的,原则上不会在试题里面,尤其是客观试题里面出现,如果真要出现可以认同共犯论。如果是在案例分析题里面出现,是否承认共犯都没有关系,认同共犯要讲出自己的道理,不认定为共犯要说明自己的理由,只要能够自圆其说都可以认为是正确的。
主持人:有网友问,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结果未成年人去抢劫,应该如何认定?
袁登明:对于教唆者应该属于盗窃罪,且属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应该给予处罚,对于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应该给予抢劫罪,实际上属于理论上的施性过限问题。
主持人:有网友问,被害人承诺与其他免则事由的区别?
袁登明:被害人承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嫌之外的其他正当化的事由,在今年大纲和教材有规定,主要包括执行法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以及被害人承诺的事由。被害人承诺免则,必须具有这样几个前提:
首先,被害人具有处分权。比如说对生命是不可以处分的,比如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被害人具有处分能力。比如说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不可以承诺放弃权利的。
第三,承诺的行为是基于正式意愿的表示,也就是被害人没有被欺骗。
第四,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过承诺的范围。
这就是被害人承诺免则的条件。
主持人:有网友问,何为重罪不处罚未遂?
袁登明:这个问题是张明楷教授个人的一个观点,现在考试时间很紧张,不需要掌握。
最新司法抢劫解释请老师简单介绍
主持人:有网友问,最新司法抢劫解释刚出台请老师来简单介绍一下。
袁登明:严格地说,6月份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案件有关司法解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它只不过是最过法院的一个办事部门的意见而已,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这个不应该是考试的重点,但是有几点还是要明确一下,比如说,飞车行枪中,如果行抢的行为致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符合抢劫的话就按抢劫论处,抢劫信用卡使用的按照抢劫论处,抢劫罪中多次抢劫的作为法定的加重构成,多次三次以上应该每一次都是相对独立,如果基于同一个犯罪在同一时间连续三次以上的抢劫,原则上按照一次抢劫论,这些都是该司法解释所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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