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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有网友问,购买并使用假币,如题干问触犯何罪与构成何罪,选择上一样吗?
袁登明:触犯何罪和构成何罪含义是不同的,比如想象竞合实际上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实际上只有个行为所以只能构成一个罪。而牵连犯、吸收犯等是数行为构成数罪,但一般是定一罪,或者是处罚上处一罪。购买假币并使用的应该属于吸收犯,既构成购买假币罪,又构成使用假币罪,但按照吸收犯的理论和有关司法解释只定一罪,就是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假币问题这方面会有什么考点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对假币问题实在很模糊,一般这方面都会有什么考点呢?
袁登明:主要考察170条伪造货币罪、171条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以及172条的使用持有假币罪的关系。一般而言,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运输或者使用的,只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如果是购买假币之后又出售、运输或使用的,也是定一罪,就是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注意,这是一个选择性罪犯,而非法持有假币罪定罪的前提是搞不清楚假币的来龙去脉,或者虽然搞清楚了,但是来龙去脉本身不构成犯罪。比如说,拾垃圾的时候拾到了一包假币,来龙去脉清楚了,但是捡到了假币不构成犯罪,只能考虑非法持有假币罪了。
主持人:有网友问,购买假币后利用假币诈骗的是数罪并罚还是仅成立购买假币罪?
袁登明:利用假币诈骗的实际上应该属于使用假币行为,因为使用假币的本质就是将假币当真币欺骗对方进行购买商品或者购买服务,如果行为人购买了假币之后又使用该宗货币的直接以购买假币从重处罚。
主持人:有网友问,共同犯罪是按部分共犯全部责任,还是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比如共同盗窃甲偷了十万乙偷了五千,各自的犯罪金额如何计算?在这个问题上陈兴良教授好像与通说观点不同。
袁登明:共同犯罪应该遵循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如果甲乙两人共同盗窃,甲偷了十万乙偷了五千,如果属于共犯的话,那么甲乙应该对总数都负责任,但是量刑的时候应该考虑他们的金额大小考虑主从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罪与则相适应。
主持人:有网友问,暴力抗拒缉私致人伤亡,是否构成走私妨碍公务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袁登明:行为人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依照15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和妨碍公务罪并罚,但是如果该妨碍公务暴力的致人重伤死亡,如果是故意造成的话,妨碍公务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此时就应当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同妨碍公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并罚了。
主持人:有网友问,如果甲对乙实施抢劫,乙慌张逃脱,逃跑过程中将钱包无意掉下,后来被甲拾到,请问甲是盗窃,还是抢劫,还是侵占?
袁登明:应该以抢劫罪处理为好,因为甲的行为致使乙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而丧失对财务的控制,甲当场取得财物。
主持人:有网友问,脱逃罪是否只能由特定主体构成,其他积极帮助其脱逃的人员应该如何定罪?
袁登明:脱逃罪的主要根据316条的规定,原则上只能由依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在押罪犯构成,但是根据共犯理论,非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和特定身份的人形成特定身份者的共犯,因此其他积极帮助其脱逃人可以按照脱逃罪共犯论,属于脱逃罪共犯帮助犯。
主持人:有网友问,甲为了杀乙,将煤气罐点燃,放在离乙一墙之割的地方,结果没杀死乙,却炸死了丙,构成什么罪?故意伤害吗?
袁登明:关键看该煤气罐爆炸的地方有没有公共安全的性质,如果具有公共安全的性质,那么不管是炸死乙还是炸似丙,都应该成立爆炸罪。如果不具有公共安全的性质,比方说不存在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可以定故意杀人罪。因为这时不管炸死乙还是炸死丙,在刑法上公共安全罪都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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