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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有网友问,李某为灌溉麦田,把电线搭在树上,后有一村民路过时,起大风,电线套住他脖子,导致翻车事故,当场死亡,这是李某的疏忽大意还是间接故意?
袁登明:李某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起大风是他所没有预料到的,但是对其行为后果他是应当可以预料到的,如果谨慎小心的话。
主持人:有网友问,请问袁老师,甲被乙打成重伤倒在地上仍然清醒,丙将身旁的摩托车开走,丙构成何罪?
袁登明:如果丙当着甲的面将车开走,应当构成抢夺罪,实际上属于乘人之危,在对方来不及反应或者来不及反抗而夺取财物。如果说甲虽然清醒,但是丙以为甲不知道而趁机开走摩托车属于盗窃,属于自以为被害人不知道而秘密窃取财物。
主持人:有网友问,如果15岁的人故意杀人,但是没有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是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了?
袁登明:15岁的人故意杀人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讲,不管有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是既遂、未遂罢了。而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但依法免刑。
主持人:有网友问,一人要盗窃,听到有警车的叫声慌忙逃走,警车不是抓他的,是中止还是未遂?
袁登明:应该属于盗窃罪未遂。
主持人:有网友问,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被拐卖人的叔叔去解救时拐卖人将其打成重或死亡的,那么拐卖人是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定罪还是按数罪并罚定罪?
袁登明:应该按数罪并罚处理,应该是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法益。而刑法所说的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属于过失的后果。
主持人:有网友问,请问老师盗窃和抢劫的数额认定问题,其认定数额是以卡上金额为准还是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
袁登明:应该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
主持人:有网友问,甲从乙处借手枪,甲后来带着枪出没公共场所,这是携带枪支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数罪并罚?
袁登明:根据刑法128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如果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的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如果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所问的案例中甲的行为首先是构成了非法携带枪支危机公共安全罪,如果说其非法持有枪支时间较长,也可以另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进行数罪并罚。
主持人:有网友问,被告人在交代问题过程中如实交代自己犯的同种犯罪,是不是属于坦白,不属于自首?
袁登明:如果被告人是被羁押所交代的同种罪行原则上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属于坦白,酌定从宽。但是,如果交代的同种罪行远远重于应被羁押的事实,比如说因盗窃2千元被羁押,后来交代此前盗窃数十万元的盗窃行为,也就是说所交代的是重罪,整体属于一个盗窃罪,数额累计,此时可以考虑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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