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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突破:行政法学突破资料--《三十六表》

LEARNING.SOHU.COM    2005年9月13日15:59    来源:[ 北京万国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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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资料由北京万国学校授权刊登,如需转载请事先与万国学校联系,取得许可。否则,万国学校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之权利。

 

 

要点一:★★★行政机关与机构(表-1

中央行政机关与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与机构

注意:①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②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③经授权的内设机构与议事协调机构

注意:①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

②三种派出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③经授权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要点二:★★★★各种立法的效力、监督与适用(表-2

效力等级

事前监督

事后监督

冲突适用

着重注意: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平行

②地方性规章与部门规章效力平行

③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效力平行

④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可以根据规定或者授权对上位法做出变通并优先适用

批准问题: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备案问题:

①所有立法均向可制定其上位法的机关备案

②若备案机关是某级人大,则换为其常委会

③规章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①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②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③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④经过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①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要点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表-3)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制定具体规定

禁止地方设定的许可

①国务院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创设;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报请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②省级政府规章必要时可创设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做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①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的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表-4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特殊问题

①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

②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③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④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①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决定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听证权

②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人员以外的人作为听证主持人

③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许可决定

重要时限

①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②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③跨级上报的,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④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盖章、加贴

⑤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⑥许可需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做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①申请听证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通知听证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③组织听证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表-5

特许事项的决定

要通过竞争,最优者拿证

资格资质的许可

对公民称资格许可,要考试;对单位称资质许可,要考核

限制数量的许可

看受理顺序,先到者拿证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表-6

 

责令改正

撤销许可

情况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的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低廉收费、普遍服务等义务的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的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

后果

情况①②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情况①可获国家赔偿,情况②不能获得赔偿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予撤销

 

要点四:★★★★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

行政处罚的设定(表-7

 

可创设

可规定

法律

可创设各种处罚

下位法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可对已有处罚做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可创设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可创设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处罚

规章

可创设警告与罚款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表-8

一事不再罚

①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再次做出处罚

②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过时不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治安处罚为6个月)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表-9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听证程序的情况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特殊问题

①可以一人执法

②可以当场决定

①调查检查阶段至少要有2人执法

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做出决定

③处罚时不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或拒听取陈述申辩的,可主张处罚不成立

①当事人可委托12人代理

②应当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重要时限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①经批准可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处理

②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①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

②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要点五:★★★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当事人(表-10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①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

②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可由多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采购,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方式(表-11

注意:工程采购原则上进行招标,具体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

适用于供应商有限或者采购资金有限的情况

不适用其它四种方式的情况

适用于只有一个供应商的情况

货物规格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机制(表-12

 

询问

质疑

投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提出者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处理者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门

复议机关

法院

适用条件

有疑问

供应商权益受损

不满质疑答复或未及时答复

不服投诉处理决定或逾期未处理

 

要点六:★★★★★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表-13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