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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难点、易错点
主持人:刚才讲的是民法、民事诉讼法中新增考点的部分,接下来我们请老师再把难点和易错点介绍一下。
韩波:我觉得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对于考友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刚才谈到了一个命题规律就是新考点优于旧考点的命题规律,还有三条重要的命题规律:
第一条,不偏离重心的规律。每年我们在常考点上命题的分值是最多的,比如说在民事诉讼角度来讲有当事人、管辖、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这五个部分是集中了我们卷面将近30%的分值,这就意味着大家一定在最后的复习中要巩固常考点,这也是我们在司法考试中取得最后胜利的保障。
第二条,综合性考察优于单独性考察的规律。大家要注意各部分知道的融会贯通。
第三条,特殊优于一般的规律。特殊优于一般的规律是在司法考试中有非常明确的体现的,所以大家在最后的复习中要注意那些特殊的考点。比如说在普通程序部分,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于特殊情况处理的五种方式,按特殊处理、缺席判决、延期审理和诉讼的终结。
在民事诉讼中历年来考友们感觉到比较难的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一定要把握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对于民事诉讼意见第74条的发展。我们现在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按照法律要件分配说进行分配的,因此在民事证据第4条所规定的8种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四种情形是倒置的,有四种情形不是倒置的。
再有,在当事人部分,考友们感觉比较难的也是每年常常考到的考点是,必须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和可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分问题,以及可以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不可以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具体的情形。这两个部分还是需要考友们在最后这段时间有一个清晰的把握。
关于管辖要注意一下没有考过的四种特殊管辖规则,尤其是民诉法30条所规定的交通事故纠纷管辖规则。要熟练的把握合同纠纷管辖确定的步骤。
主持人:请于老师简单综合一下民事诉讼法中的难点和易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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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老师 |
于飞:对于民法当中的难点和历年考试当中易错的部分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个,总则当中的监护制度,尤其几种特殊的监护制度大家必须要注意,一个是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问题,一个是监护人不明时的监护责任问题,尤其大家要注意的是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问题,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7条。请大家尤其注意第7条第1款和第二款的结合适用。
在合同部分当中易错点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效力问题,尤其是其中效力待定的合同。在三种效力待定合同当中,尤其是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请大家一定要把握无权处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善意取得的两项同时的产生,也就是合同法51条的确切理解问题。
在物权法中,考察频率极高而又非常错的是所有权、风险、孳息三者的转移问题,所有权需经公示之后放可转移,风险和孳息则在原则上遵循同样的规则,即买卖合同中应交付转移,非买卖合同当中由所有权人承担。
在侵权行为法部分,易错之处集中在共同侵权和特殊侵权,在这里仍然要强调大家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的共同危险行为这种共同侵权和新增的几处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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