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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热门考点
主持人:因为我们今天主要是针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方面司法考试的一些问题,首先请两位老师谈谈今年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哪些比较比较热门的考点?或者是有哪些会在司法考试中出现?或者有哪些难点是大家比较难以理解和掌握的?能不能进行一些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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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波老师 |
于飞:对于今年考试民法当中大家注意的,一个是民法本身有很强的考点的稳定性,在这样一个民法的考试当中,我基本上把大家应当注意的分成三个方面。
一个,是常规的热点问题、常规的考点问题。对于民法来说它考察的分值非常地集中,主要是集中在合同法,占一半非,民法通则占解释占35%分数,担保法婚姻继承占15%的分数。所以在最终准备的时候对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这两部分尤其要注意,尤其是对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效率、违约责任,是分值最集中的。民法通则当中,监护、代理、时效和几种责任,这都是应当值得注意。
在今年第二方面是新增和新修改的考点。这样一个考点出于比较突出的位置上。新增加的考点,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一个是安全保障义务,一个是雇主责任,一个是无偿帮工中的侵权责任。第二个,教材当中新增加的地役权的构成要件,以及地役权与相临关系的区别。第三个要注意的,今年新修改的考点,像荣誉权的性质,以往是作为身份权进行阐述的,而今年的新大纲和教材当中已经修正。以上是新增加的考察方向。
第三方面,要注意这样一个论述题当中的。论述题考察范围一般都很广,而民法是不可能不会涉及到的。在论述当中对于民法这方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利用。论述题不是案例分析题,不可能根据确定的法条求得确定的结论,就要根据一个基本的法律的原则、理念和理论进行法律司法来得出最后在理论上正确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在论述题当中,大家尤其要注意民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三个原则可以作为大家在论述题当中进行法律推理的起点。
韩波:首先,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都要随着立法状况和司法状况的发展进行一定的修订,这就会出现一些新的考点。应该说,新考点优于旧考点,已经成为了司法考试当中的一条命题规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的时代背景下,体现人与人和谐相处伦理的民事诉讼制度、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应该给予充分的关注。
具体地讲,考友们应该把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中的重要的知识点。
关于法院调解的规定,尤其要把握民事诉讼法89条、91条与法院调解规定第13条在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方面重大的发展和变化,以及这种发展和变化中内在的机理。
另外,在法院调解规定中还需要把握答辩前调解的非职权启动的原则,需要把握促进法院调解的几种激励机制。比如说调解协议的开放性,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同时,在调解协议当中也可以设置担保。
今年还有一个要点就是人民调解协议和法院调解协议的区别。对于这个考点考友应该把握人民调解协议性质上讲是一种民事合同,而法院调解协议则不能理解为一种民事合同,它是一种诉讼契约。
具体地说,当事人可以根据人民调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但是就不能根据法院调解协议再提起诉讼,而且当事人也可以撤销和变更调解协议,但是不能撤销和变更法院调解协议。这是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
刚才于老师讲的一个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这个司法解释在2004年的5月1日正式生效,今年应该是一个考察的高峰年,因为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它不仅从民法的角度考,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也会进行考察,这就涉及到了今年的考试大纲中推出的一个新的考点,这个考点叫做新型诉讼与当事人适格。所谓的新型诉讼就是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6到16条所规定的十一种人身侵权诉讼。在这6到16条所规定的11种新型人身侵权诉讼中我们从民诉的角度尤其要注意把握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诉讼(第6条)、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人侵权诉讼(第7条)、定做人侵权诉讼(第10条)、帮工人侵权诉讼与帮工人损害赔偿诉讼(第13、14条)、物件侵权诉讼(第15条)、见义勇为者损害赔偿诉讼(第16条)中的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说,要从民事责任分配的角度能够确定上诉诉讼中的适格的原告和被告。在这个考点上尤其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关于共同侵权责任与与之相干的共同被告的确定。这里面尤其提醒考友们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3条、第5条和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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