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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专家起草完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第一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专家称,这部法律正式颁布后,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9月4日《新京报》) 近年来,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呈现的乱象层出不穷。囿于法律缺位,相关责任人逍遥法外。如今,在《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经起草完毕之际,笔者欣慰之余有三点期待。 其一,应广征民意,实践开门立法的真义。有人欢呼我国已进入开门立法的时代,立法机关已在或正在直接向公民求诸意见、察纳雅言。据报道称,《国家教育考试法》法案已经进入立法调研的程序,建议文稿已经发放到全国各个机关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机构。这种务实姿态值得称道,但征询意见的受众面仍嫌狭窄。机关部门、职能部门和研究机构显然难以囊括大部分民意。并且,这些部门能否真正俯下身去集思广益也是未知数。因此,在《国家教育考试法》征集意见的关键时刻,应该更大范围广开言路,扩大受众群。 其二,应明确出台时间和做好配套法律的有关事宜。据悉,由于立法程序非常严谨复杂,《国家教育考试法》正式出台可能还需两三年。为稳妥和谨慎起见,耗费两三年的时间精心打磨并无不可。关键是,恶性舞弊事件已呈公开化、组织化、集团化和产业化,去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国家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明显力不从心。在这种紧要关头,考试法应早日成形,否则就会使更多的不法分子成为漏网之鱼。而且,此次立法仅仅限于教育领域,而未涉及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其他领域,这有失偏颇。毕竟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也很严肃。 其三,应避免另一种意义上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在某些地方的立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立法谋私的现象,这让人诟病。而此次《国家教育考试法》的立法,限于教育考试领域,且倾向于惩戒。因此,在重点打击徇私舞弊者行为的同时,应辟有他们申辩和申诉等条款。并且,尤其要规范监考人员的职业素质,做好监考人员的业务培训,力求避免错判、误判现象。对监考人员的素质、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考试合法性、试题拟定等方面,同样应明文规范。否则,仅仅针对考生或作弊相关责任人而立法,同样会暴露出部门利益法制化的不良倾向。 立法的目的在于约束和惩戒越轨者,《国家教育考试法》出台之后如何执行以及能否行之有效,还有许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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