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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
据新华社北京电 昨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教育部部长周济刚刚签署的18号令,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新的处理办法统一了目前高考、自考、成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全国范围的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不同的考试违规处理“松紧”不一的情况。
教育机构建考生诚信档案
■当枪手可能被开除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处理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更加严格,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至3年;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机构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在当地承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
■四六级考试不在规定之列
不是全国统一考试的没有加入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如博士生考试是各个学校自行考试,四六级考试属于原则性的校内考试,是否参照应该由各个学校自己来决定。
■考生携带电子设备有规定
此次公布的处理办法增加了新的处理条款。如对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使用通讯、电子设备传递答案或信息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针对考试诚信问题,规定教育机构要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作弊考生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并向招生单位提供。
■误判给考生造成损失要补救
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和作弊;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对考试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考生,有申辩和要求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考试机构处理错误给考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救。
■作弊取得的学位证要没收
处理办法同时规定,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考生作弊 自考作弊延迟毕业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办法》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考试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
考生违纪 取消单科成绩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如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监考舞弊 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作弊: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有作弊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声明 考试中心专家不可能开讲座
临近高考,网上有一些出售试题答案的消息:“我们拿到了某一学科或者某一学科某一部分题目的标准答案,如想索取请找某某联系。”对所有这类消息,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再次声明高考试题为国家绝密级材料,出售高考试题和答案属于刑事犯罪。
另外,最近经常看到社会上有人以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名义举办报告会、讲座,散发材料,并且自称是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命题专家、命题组顾问等。对此,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布正式声明:一些报刊、机构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各种有关高考报告会、讲座等,在消息或广告中声称请到了“教育部考试中心特邀命题专家”、“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命题组顾问”、“教育部考试中心兼职研究员”、“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评析组核心成员”等。对于此类活动,教育部考试中心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教育部考试中心在过去的任何时间里,都没有委派或同意任何专家、顾问及研究员参加此类活
监考违纪 将背行政处分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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