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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为了照顾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企业减免或反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队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并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入退税或反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销售的所、债务重组所得及捐赠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5、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的,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庆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从2000年度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2%计算扣除。但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近年来,国家相继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各税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业的公益组织对列举的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额额的3‰。
(6)各类保除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纳税。
(7)固定资产租赁费。经营租赁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赁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所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可以在税前扣除。
(9)财保保除和运输保险费。
(10)资产损失。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菹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才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自2003年1月1日起经,纳税人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条件的财产永久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除赔偿后的财产损失部分,可以扣除。企业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经批准可以扣除。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无限期向后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不得扣除。对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农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上述比例改为8%。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和互联网站以及高新技术创新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年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礼品等)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
6、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担保支出。(9)回扣支出。(10)准备金。(11)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
7、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在5年内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被。企业的免税所得,也应用来弥补亏损。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8、资产评估增值。(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行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从2000年6月21日起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进行股份制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即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不可以从本年利润中扣除)。
9、纳税人应当在月份终了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10、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11、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方法,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13、企业发行股票,其发生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仅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1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成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5、准予列支的主项项目: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量的查证报告,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但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的5‰(交营业税的工业企业)。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3‰。
16、纳税居民和非居民身分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即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就是居民纳税人。另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交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起过5年的个人,比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17、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10000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5750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资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级数 每次收入额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加成税率 速算扣除
1 不超过25000元的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5000元到62500元的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 30% 2000
3 超过62500元的 超过50000元的 40% 7000
18、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扶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发给见议勇为者的奖金,对乡镇及以上人民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类似性质的组织颁发的奖品、奖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11)企业和个人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除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12)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14)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19、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800元的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3200元的费用扣除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曾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完成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中的非营利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0、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或劳动分红的计算。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或劳动分红的计算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而全额征税,但如果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800元,可将奖金额扣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
21、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算。对实行年薪制平时领取基本工资的企业经营者,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按月领取基本工资时,扣除800元,按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
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基本工资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实行“双薪制”(多发一个月工资),个人取得的加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征税,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如取得加薪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可将加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减除800元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
23、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2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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