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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

LEARNING.SOHU.COM    2005年8月5日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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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1、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受到要约的约束,整个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5、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6、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

  7、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8、要约撤销是指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法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9、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即反要约。

  10、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必须与要内容一致;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11、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做出。

  12、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5、合同成立的时间:(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产,在签字或者盖间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6、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17、合同的生效:(1)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 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所附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18、合同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19、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回;不能返还或者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主都有过错的,应当各种承担相应的责任。

  20、合同法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1、可撤销合同:三种形式:(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然,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2、撤销权的行使的时效和限制:(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3、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4、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5、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6、同时履行抗辨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27、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情况: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8、代位行使的四个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29、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0、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堇得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不得做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权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特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 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只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3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35、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部分:

  36、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7、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8、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和;(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39、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0、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1、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42、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3、定金是指合当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体同标的地20%。

  4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罚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5、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6、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上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上与行为就生效;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坟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上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7、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赠与合同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48、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49、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0、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辨权)。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于,不影响合同中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2、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3、标的物提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4、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

  55、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56、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7、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事,还应当履行债务。

  58、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具有工性而不能并用。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59、免则事由:(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出现合同约定和免责条款的事项。(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现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0、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61、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也卖人。

  6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坟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6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64、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到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65、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装或赔偿损失;租赁期间届满 ,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装态。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6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应当舀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不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67、承揽合同: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坟,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录相应支付。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未按约定转上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效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69、委托合同: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答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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