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财经 - IT - 汽车 - 房产 - 女人 - 短信 - 彩信 - 校友录 - 邮件 - 搜索 - BBS - 搜狗 
Sohu >> 教育频道 >> 职业教育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考试辅导 >> 注会-经济法

2005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

LEARNING.SOHU.COM    2005年8月5日14:53  
页面功能【我来说两句(0)】 【收藏本文 收藏本文】 【热点排行】 【推荐】【字体:  】【打印】【关闭

  第五章

  1、破产界限: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

  2、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中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债权发生后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4、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人定是否立案受理。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5、债权人发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存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6、债务人清偿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债务,在清算组成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7、破产开始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已采取冻结、扣留、查封、扣押措施的,或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况,都必须中止,由债权人赁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禁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非常清偿行为。(3)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的选择权。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民后,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主债务人要求清偿。

  8、对于以债务人为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3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对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解决债务问题。(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经债权确认程序后依破产程序受偿。

  9、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债务不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

  10、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身不是执行机关,其所做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

  11、临时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

  1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民方案等;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表决。

  1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但保及其数额;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1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斯民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15、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16、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人民法院审计认可。人民法院审计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17、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成立前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但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特殊利益,但公平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者除外;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

  18、破产法规定,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3)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19、整顿期间,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法律规定重新申报登记债权。

  20、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1、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22、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司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上所得属于破产财产;(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 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安全后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5)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代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6)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7)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卖给职工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

  23、不属于破产财产的:(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觥、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严失后产生的保除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仅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写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24、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基贩滞纳金,包知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25、为防止发生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对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以及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等情况,禁止抵销。

  26、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2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拨付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28、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下一页 
·中国青年报:高端教育丢失了人格培养
·法制日报: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呼之欲出
·新京报:谁给了他们“圈养”孩子的权力
·中国青年报:免费是义务教育应有之义
·江苏电视台:苏州率先免费义务教育何罪之有?
·北京青年报:性别教育和性教育哪个更重要?
·教育观察:谁是高校下一个自杀者
·教育观察:再谈“高等教育”--高校里的人
·教育观察:质疑我国的高等教育
·教育观察:老师你拿什么让我敬佩你?
·教育观察:大学究竟是世界一流学府还是衙门
·教育观察:看诺贝尔奖得主投生中国的另类生活
[搭乘新闻直通车,订阅精彩教育新闻与考试资讯]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 【热点排行】 【推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闭
相关新闻
  • 经济法记忆要点(08/05 14:44)
  • 复习《经济法》把握重点难点(08/05 14:42)
  • 怎样回答《经济法》综合分析题才能得高分?(07/28 11:00)
  • 200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参考答案(07/21 11:40)
  • 200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07/21 11:39)
  • 200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07/19 10:03)
  • 2005《经济法》命题趋势预测和规律总结(07/19 10:01)
  • 《经济法》考试选择题答题技巧(07/14 11:24)
  •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户: 匿名发出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留言: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00000008号
    *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自助游
    网上闯关玩游戏 赢大奖啦







    搜狐商城
    ·vip9.5折免运费
    ·暑期热销品超低特惠
    ·Beyond05告别演唱会
    ·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新东方英语精品荟萃
    ·Photoshop CS经典
    更多...

    ChinaRen - 繁体版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网站建设 - 设置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5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