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从历年考试的命题方向分析,一般新增加或新修改的内容往往是考试重点,复习时应该引起重视。在2005年的教材中,《经济法》科目几乎每章都作了修改和调整,而且大部分都是重大修改和调整。 其中,可能涉及到考试的重大修改和调整有: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调整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依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加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第四章《公司法》,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了“公司的登记管理”中设立登记的内容;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调整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内容;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增加了上市公司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第七章《证券法》关于股票的发行,依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增加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了发行新股的规定;第八、第九章《合同法》修改了有关担保的规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重写了建设工程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写了技术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多处法律责任的新规定,包括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司法解释和违法活动的处理。 另外,可能涉及到考试的局部调整有: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增加了判决和裁定的解释和对比;第二章《企业法》对一些词句和段落进行了删改、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对一些词句和段落进行了调整;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修改了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内容;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的一些词句和段落进行了调整。 从各章题型及题量分布来看,命题特点之一就是全面覆盖了各章的内容,没有哪一章能够“幸免”,所以在复习时不要轻易放弃任何一章。每道主观题考察两章以上的内容(即跨章节综合题),是近几年的特点,给答题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2005年考试题型应该仍然是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组成,各题型的分值不应该有大的变化。考试分数相对较高的章,即重点章应该有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二章。其中第五章和第八章2004年考试虽然所占分数不多,但在复习时仍然要作为重点章对待;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是2003年新增的内容,今年的复习应继续引起重视。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主体。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 2.内容。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客体。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要熟悉。 (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实质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例如,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 注意:对于自然人而言,①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②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③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对所附条件有要求:(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对所附期限有要求: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3.无效民事行为 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共七种,要掌握。在考题中多次出现。 (三)代理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也不适用代理。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3.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 (2)中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注意一个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五)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要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诉讼 当事人起诉除了须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2)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3)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注意判决和裁定是有区别的。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二者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二者的区别是:(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第二章 企业法 (一)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有一定可比性,有许多相同之处,且属于应掌握的内容。 1.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 ①投资人都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投资人都承担无限责任; 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2)合伙企业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的人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成立合伙企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由于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两人以上,所以要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应熟悉。 4.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但要注意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企业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6.企业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7.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 (1)个人独资企业: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2)合伙企业: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都是在5年后归于消灭。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1)出资。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 (2)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当然归属于合伙企业,成为合伙财产的一部分。 2.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共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如果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四)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 合伙企业一些涉及全体合伙利益的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些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注意这里的“一致同意”,不是少数服从多数。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或者补充。3.合伙人用劳务出资。 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5.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6.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新合伙人入伙(包括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和除名。 8.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或部分)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如果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但这种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七)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协议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第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第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第一、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第二、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第三、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一是当然退伙。二是除名。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完待续)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合伙企业”,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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