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的准公共物品性质
那么,教育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呢?
我认为,教育事业作为公益性事业,其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于他人、社会乃至全人类,是从文化、精神、体制、社会、环境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教育的这样一种特性使得它不可能通过纯市场的机制来有效地提供,而必须主要通过市场以外的资源配置机制。因此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这几乎是世界各国都普遍予以肯定的一个事实。
但是根据公共产物品与市场关系的不同,公共物品其实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从消费的角度,即按照物品的竞争性或可分性的程度,公共物品可以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两类。美国学者布坎南认为,公共物品是一个外延广阔的范畴,不但可以包括萨缪尔森定义的纯公共物品,也可以包括公共性程度从0到100%的其它一些商品或服务。 如果一种公共物品的消费者群体,从部分成员一直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过程中,其边际成本始终为零,那么这种物品就是纯公共物品。国防、立法、基础科学研究等都属于典型的纯公共物品。如果一种公共物品的消费者群体扩大到一定数量时边际成本开始上升,而且继续扩大到某一数量时,其边际成本变得非常大甚至是无穷大,那么这种公共物品就是准公共物品。公路、公园、学校、图书馆、公共交通等都属于准公共物品。
如果按照供给者的数量来划分,公共物品还可以分为垄断性公共物品和非垄断性公共物品两类。垄断性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只能由一个主体来提供,而不能有多个主体来提供的公共物品,如现代国家的立法、司法、国防、外交等都属于这类公共物品。而非垄断性物品就是那些可以有多个主体提供的公共物品,如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都属于典型的非垄断性公共物品。
市场不能有效提供或者根本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必须由市场以外的资源配置机制,即通过一种集体选择的机制来提供。在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中集体选择取代了私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而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就是组织集体选择的形式,它们的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集体选择之所以会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方式,是因为通过政府的强制性税收和社会向非营利性组织的自愿捐赠,可以有效地解决由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带来的无人付费消费的问题。同时,通过无偿或低价提供公共物品,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还可以解决由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带来的社会公平等问题。我国学者康晓光认为,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职能应作区分,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垄断性公共物品; 而非营利性组织的主要职能是提供非垄断性公共物品。
不仅如此,由于教育的非垄断性质,这种公共物品实际上还可以进一步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通过一种市场运作机制来向社会成员提供。这时营利性组织就会介入。这里牵涉到一个久远的传统观念,即教育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举办学校教育机构,发展教育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个体来说,受教育应当免费。如果教育收费了,似乎就会出现社会的不公正。由于这样一种观念,在我国,在计划体制下教育一直是由国家包下来的,也就是说由国家全额拨款,无偿提供。甚至在某些阶段连学生的生活费都由国家包下来。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国家,教育这种公共物品普遍是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来提供的,二者并无本质的不同。因为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就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影子价格,是纳税人为自己所消费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代价。因此,他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个人和企业纳税之间的关系,看作类似于市场上的自愿交易关系。他认为个人和企业正是根据自己从公共物品中得到的利益来决定自己的纳税份额。这就是说,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实际上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等价交换而已。当教育这种公共物品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来向社会成员提供时,营利性组织就会介入。通过市场运作的规则,营利性组织实现了自己的私益,同时又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因而实现了公益,因此大多数国家对营利性组织举办的教育都采取了较宽容的政策。这就使得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过转化,是可以进入市场,可以通过市场来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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