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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报道提及一些古老旧屋的物业重建计划,和因此招来倡导保护古老旧屋的物业团体与人士之关注。无疑这些古老旧屋只会买少见少,部分倡导保护人士更建议加强立法等。这里并非针对某个案,且保护古老旧屋或重新开发之抉择亦不容易作出,一方面旧有的失去便甚难回头,另一方面则旧有的不去不但影响房地产之重新开发,亦影响城市及经济发 展,甚至香港不会是今天之香港(无论认为会是更好或更坏)。笔者相信倡导保护人士怀着好的意愿,然而,一些层面或须有深入之考虑,部分如下: 一)古旧不一定代表有保留价值(heritage value)。这里价值非指金钱而是从社会效益角度看。有 “ 保留 ” 价值的屋宇或物业通常应有一定年份。但单靠年份不行,需有更广泛的社会认同,而这 “ 认同 ” 性质可与整体历史、社区背景、文化、怀念(念旧),城市象征等有关。简单而言,其(假设性的)失去要令不少人惋惜方有保留价值。 二)古旧也不一定代表有建筑价值(architectural value)。部分古老旧屋可能认同性不大,但若其建筑设计建造品质能有一定水平,甚至是该时代之佼佼者,或许亦有保留价值。相反,单只是旧并不意味着必有建筑价值,就算被周边一般时下之 “ 行贷设计 ” 之建筑物围住也不会使其建筑价值提升,况且古老旧屋本身可能更是其时代之行贷设计。 三)不只是倡导保护或重新开发之争。部分报道和评论将事情简化为(如怀有良好社会意识之)倡导保护者和(如只顾经济利益之)房地产开发商的争辩。这虽不全无理由,但稍觉过分简单,且是否有良好社会意识或是否只顾经济利益均非分析事情重点,亦无助解决问题。再者,普通大众也非时常都倾向关心、喜欢及支持保留古老旧屋(至于他们是否应该属另话),部分更象偏重于新建设。此外,一些项目亦有古今合壁之可能性,或许会带出更好体验。 四)古老旧屋私人业权及补偿。部分报道和评论亦象忽视私人业主之权利,而只在技术如土地规划立法等环节上讨 论。笔者非古老旧屋之专家,也不懂如何保护保留它们,只知这等古老旧屋维修费用可不少,被限制重新开发之业主不免面对收入弥补不了开支的可能。笔者认为若社会和公众欲保留某私人物业或古旧建筑物而限制原来之重建开发权利,则社会和公众应作出(包括经济上的)补偿。至于这个补偿是涉及负责维修的,买回重建开发权利的功能则留待专家研究。道理很简单,举例说,如某人私人拥有一幅名画,而公众又欲长期(甚至永远)放在公共博物馆内观赏,就算公众(透过政府)可合法征收该幅名画,是否应向名画主人作出补偿(买下)呢?从另一个角度看,保留有价值之东西是要一定承担 的。 有人或许会认为若不立法保护古老旧屋却又要花费作出补偿给业主,本地可失去不少有保留价值之建筑物,到时后悔已迟。不错,的确有这个可能,且社会和公众亦可能后悔当初(不理会有保留价值之建筑物),但长远看一个社会要为其抉择取向负责,包括置有保留价值之建筑于不理在内。
来源:[中国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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