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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今起施行 捐赠人可冠名民办学校验班
8类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得获取回报
本报讯 (记者 汤南 实习生 张莉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今天起正式施行,为鼓励更多社会力量投资民办教育,《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民办学校的校名,并明确规定8类出资人不能取得回报。
个人可冠名民办学校
《实施条例》把民办学校分为两种,他们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不同。《实施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按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筹集资金办校。
为了鼓励更多社会力量投资民办教育,《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8类出资人不得拿回报
合理回报一直是民办教育投资者关注的热点。《实施条例》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即将施行的《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的出资人,都不得取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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