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供图/Photocome | 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行。在3月23日举行的《条例》学习座谈会上,北京市教委副主任张国华指出,《条例》实施的最大受益者是学生。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的所长王文源,他也和张国华副主任持相同的观点。王文源告诉记者,《条例》的公布对于学生的正面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条例》促使了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环节要求的提升。《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这样的规定具体地规范了民办学校教学条件和教学质量,其学生所受教育的质量也就有了保证。 其次,《条例》促进了民办教育市场秩序的规范。《条例》中“公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等规定,约束的是民办学校的市场行为,最终维护的还是学生的各种权益。 第三,《条例》为民办学校提供了鼓励、扶持的优惠政策。《条例》的第六章用相当大的篇幅规定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的办法,这些办法会直接促使民办学校运营成本的下降,从而使民办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随之下降,学生可以花更少的钱获得同等质量的教育,得到实惠的最终还是学生。 还有,《条例》也为民办学校的学生获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益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比如《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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