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月一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3月25日下午,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司司长史敏等出席会议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说是一个引人注意的焦点,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周济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重要区别在于学费标准,解决择校问题与治理乱收费问题要紧密结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转为民办等。 据统计,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万多所,在校生总规模达1416万人。
|